索引号:61032600041/2020-00366
发布机构:眉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19 16:08:35
名  称: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眉政办发〔2020〕49号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19 16:08:35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解读

《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保部34号令)、《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政发〔2005〕58号)、《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15〕45号)、《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宝政函〔2019〕9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1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城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眉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人武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组织落实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我县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各镇街、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供销联社、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人武部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镇街、园区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县人武部等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县人武部、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县人武部等参与。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供销联社等参与。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开展应急测绘,提供抢险救援、灾害评估所需的地图与地理信息及测绘技术保障。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等参与。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供销联社等参与。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供应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2.2镇街、园区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街、园区要比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镇街、园区共同负责。对需要县级协调处置的跨镇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镇街、园区向县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向县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镇街、园区向县政府及时提出请求。

    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镇街、园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县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IV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全县群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镇街、园区和有关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上报市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局。

    县政府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国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

(5)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各镇街、园区对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及以上规定情形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分别启动1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镇街、园区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全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做好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镇街、园区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安全防护

    4.3.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3.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4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4.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教援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4.4.3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组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总结报告,并在应急终止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各镇街、园区组织实施。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4)根据实践经验,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与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县环境应急专家组,要及时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有关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镇街、园区及各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生产,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要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