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1/2020-00288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1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14 11:30:13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政发〔2019〕21号)文件要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我县正在实施的《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眉政发〔2019〕2号)从即日起废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7〕40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8〕42号)《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眉政发〔2019〕2号)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或SO2浓度大于500微克/立方米(小时均值)。

沙尘暴造成的环境空气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编制思路和预案体系

1.4.1.编制思路

《眉县城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是2013年6月县政府颁布实施的,2016年1月进行了修订,更名为《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2月进行了重新修订。《预案》是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基础保障,是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的指导性预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宝鸡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眉县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逐步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通过有效应对,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强化公众健康防护,依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政发〔2019〕21号),对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再次修订。

1.4.2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方案包括:各镇街和县级相关部门编制的实施方案,县级相关部门督导企业制定的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方案共同组成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监控全县大气污染源,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响应行动留出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县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长,县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应急管理局、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猕猴桃园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单位。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有关制度;组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组,收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等信息;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和演练;上报和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组织和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监督和管理。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县铁腕治霾办、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镇街参考执行。

2.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4监测预报预警组职责

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与县气象局共同组成预报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预警数据信息,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5信息宣传组职责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生态环境局、教体局配合,与相关单位组成信息宣传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负责舆情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宣传及政策解读等工作,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消除不良舆论影响。

2.6督导检查组职责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与县督查督办室及相关单位共同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镇街、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反馈有关情况,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预报

当收到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按照预警级别上限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4.预警与响应

4.1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照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AQI>200持续天数和SO2浓度指标(1小时均值)作为各级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将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根据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的历史数据以及地理位置,市上将我县划定为重点污染控制区,与市上同步启动相应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监测SO2浓度(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除以上预警等级之外,需注意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见附件4)。

4.2预警启动、级别调整与解除

4.2.1预警启动

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及以上预警,接到《眉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4.2.2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信息,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同步发布预警升级、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信息。

4.3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I级响应,分别对应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4.3.1应急响应分级、分类

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采取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3.2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实施方案或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3.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活动。

③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④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体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生产和使用。

③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群众绿色出行。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允许砂石运输车、商砼运输车、新型环保渣土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营,做好主城区范围低速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高排放车辆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县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或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督导城区范围内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④住建及相关镇街、园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大型商业建筑、市政工程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室外喷涂作业。

⑤商务和工业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③卫健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每日向社会公布全县医疗救治力量及接诊情况,有序指导群众就医,提高全县医疗接诊效率(公布定点收治及专门防治的医院清单)。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交通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市民绿色出行。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部门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混凝土搅拌运输等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县除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③住建局督导全县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3.2.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⑤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扩大接诊范围,合理调整全县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居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交通部门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居民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①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可以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4.4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等级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等级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并同步启动,同步或提前调整级别,同步或延迟终止。

具体操作参考预警的级别调整与解除。

4.5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报告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应急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禁限行区域和时间、大型活动停办通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信息宣传组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按照县政府信息中心统一安排,配合媒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政府门户网站及各级各部门相关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始终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2)县广播电视台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3)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4)公安交警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各村街(社区)等基层组织在预警期间,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持续宣传动员。

6.监督检查

6.1应急监督检查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各镇街、各部门预警信息发布、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月度工作考核加分等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从严处罚。

6.2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限行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组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落实技术支撑、信息宣传等机制,做好业务培训。

7.2制度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7.3经费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所需资金,应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4物资保障

全县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6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要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防护及救治等研究工作。按照预案要求,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做好患者诊治工作。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各宣传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订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预(方)案演练

各成员单位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8.4预(方)案报备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眉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企业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进行评估,连同专家意见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方案通过的决议或者批复;

(2)方案编制(修编)说明;

(3)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报告(含专家签字确认通过);

(4)方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8.5预案修订及信息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我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急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在县级预案发布15日内,各成员单位要修订完成本级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并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企业应修订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眉政发〔2019〕2号)中的《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10.附录

名词解释:

1.AQI:即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指标。

2.重污染天气: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3.特种车辆:(1)纯电动汽车;(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3)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学校校车、单位班车、邮政及快递运送专用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4)大型客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运证件的车辆;(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6)“领”字头号牌(牌照黑底红字)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