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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审计局关于眉县发改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2-14 22:07:38 浏览次数:



眉县审计局

2019年第9号


眉县审计局关于眉县发改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县政府2019年审计工作计划,我局派出审计组,自2019年3月8日至5月30日对县发改局2018年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了报送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发改局是县政府的职能部门,属县财政一级预算拨款单位,经费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有人员26人,下设政秘股、计划股、投资股、经济发展股、能源股以及项目办、营商办等8个内部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等。

二、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一) 2018年底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18年底,县发改局账面反映资产总计11080943.49元,其中:流动资产10327577.50元(财政应返还额度10246015.14元,其他应收款81562.36元),固定资产753365.99元;负债部类合计11080943.49元,其中:负债-其他应付款67609.65元;净资产总计11013333.84元(财政拨款结转988667.85元,其他资金结转结余9271300元),资产基金753365.99元。

(二)预算批复及执行情况

1. 预算收支批复情况:

眉县财政局眉财字[2018]16号《关于下达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下达发改局预算:部门预算收入计划总额266.3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指标总额266.33万元(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66.33万元。支出功能分类: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6.9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3.59万元,节能环保支出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79万元;支出经济分类:基本支出253.3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31.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0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9.2万元;项目支出13万元。

2. 预算执行情况

(1)本期收入总计14700804.65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6360211.16元,其他收入8340593.49元;

(2)经费支出2013.1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591.24万元,其他资金支出1421.88万元。

3. 部门预算执行结果

县发改局2018年初结余15689927.04元,当年收支相抵后结余-5419959.19元, 2018年底滚存结余10269967.85元。

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发改局公务接待费支出21649元,公务车辆运行费147406.46元,无因公出境费和会议费支出。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县发改局提供的2018年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但在财政预算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规范和纠正的问题。

五、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财政部门超预算拨款1203.67万元

1.2018年年初发改局部门预算收入计划总额266.33万元,实际收到财政预算拨款636.02元(基本支出拨款404.55万元,项目支出拨款231.47万元),基本支出超预算拨款138.22万元,项目支出超预算拨款231.47万元,总计超预算拨款369.69万元。

2.2018年年初发改局部门预算中无项目资金预算,年内预算拨入项目资金833.98万元,属于超预算拨款。

以上合计1203.67万元。

依据《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责成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文件拨款,保证预算的严肃性。

(二)公用经费超支较大

2018年县财政下达发改局公用经费支出13.01万元,实际支出115.32元,超出预算的786.40%。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和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责令县发改局在今后部门预算执行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确保预算的有效性。

(三)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

1.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审计发现,发改局2018年财务账簿中将财政拨入的项目资金833.98万元列入 “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并于年底结转至单位的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违反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你局及时调整账务,退还财政资金833.98万元。

2.项目资金核算不规范

2018年初发改局项目资金结余结转1514.95万元,2018年底结余927.13万元,均为滚存结余数字,没有按照项目内容和要求设置明细核算科目,财务资料无法真实反映具体项目的进展程度和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违反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并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的规定,责成该局按照规定设置科目,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有效使用。

(四)存量资金管理不规范

2018年发改局其他收入中收到2016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项资金30000元,依据《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2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收缴应当收缴的收入”的规定,责成你局及时上解县财政。

六、审计建议

1.建议发改局申报部门预算时,能够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七条“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的规定,做出合理科学的部门预算。

2.建议发改局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预算法》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和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的规定,严格控制单位经费支出,保证部门预算收支平衡。

3.建议发改局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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