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2600041/2020-00402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2020-12-24 11:17:59 |
名 称: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眉政办发〔2020〕66号 |
关于推进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提高非居民用户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约用水,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县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标准
按照我省《行业用水定额》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中代征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资金附加不实行累进加价。根据用水定额标准,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分为三档,定额内一档水量不加价,二档水量超定额50%(含)以下部分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0.5倍,三档水量超定额50%以上部分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倍。
对“两高一剩”(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用水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一档定额内用水价格执行现行标准不变,二档水量超定额50%(含)以下部分,基本水价在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三档水量超定额50%以上部分,基本水价在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
四、计费周期
综合考虑我县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暂按年为周期执行,当累计水量达到一年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五、执行时间
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资金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遵循“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方面,并将部分收入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以促进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和工艺推广。
七、工作要求
供水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强政策公开宣传力度,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确保我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眉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附件
眉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
用户类别 | 基本 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终端价格 | |
非居民用水 | 第一档 | 3.1 | 0.72 | 1.2 | 5.02 |
第二档 | 4.65 | 0.72 | 1.2 | 6.57 | |
第三档 | 6.2 | 0.72 | 1.2 | 8.12 |
单位:元/立方米
注:1.对“两高一剩”(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第二档用水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1倍为每立方米6.2元,终端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8.12元;第三档用水基本水价在第一档标准上加价2倍为每立方米9.3元,终端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1.22元。
2.如遇中省价格调整或自来水基本水价变动,则超定额累进加价作相应调整。
3、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其余供水企业应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域基本水价,参照眉县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表制定本区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价标准,全面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