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眉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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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5-22 10:52: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水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行政执法中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事前主要公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执法股室和下设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水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水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和“亮证执法”制度,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六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的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的项目、标准、征收主体及对象,依据及征收流程。

(五)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利用政府网站、水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信用陕西以及政务服务等平台和信息公开栏、专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水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程序如下:

(一)局水政股负责梳理《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开;

(二)水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编制各自承担的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由局水政股汇总,经分管领导及相关会议审核后,报县司法局审定后公示;

(三)局水政股负责公示水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局水政股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水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对水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单位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按照“双随机”抽查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单位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问题的市场主体,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各类水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网上公开满5年,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水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更新本单位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水政股负责将执法单位水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水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对外发布、更新。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水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水行政执法不准确的,经承办单位调查核实,及时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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