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眉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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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5-22 10:58: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水行政主管单位,以及委托或授权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水行政主管单位法制机构(局水政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担负行政执法责任的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以及对国家、社会、行政相对人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范围,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清单, 报局水政股审核,编制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和《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经局党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执法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水行政执法单位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案件,按照程序应当在调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水政股提交,进行审核。其他水行政执法决定,水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审核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也可报局水政股进行审核。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局水政股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局水政股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召开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水政股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的法制审核工作,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对争议较大或内容较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对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水政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司法局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水行政执法案件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局水政股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执法单位制作、送达。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水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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