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1-02165 发布机构: 眉县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2021-01-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21 09:17:23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2021年1月18日,眉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眉政发〔2021〕1号),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制定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解读。

一、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背景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2019年12月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进行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二、工作情况

1、我省于2010年制定并公布了全省各市、县(市、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2018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和调整完善,并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文件,我县也按照要求印发了《关于明确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眉政办发〔2018〕116号),但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为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两类,且目前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仅为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未涉及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

2、我县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省、市要求对本辖区内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了重新制定,并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文件精神,公布了我县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三、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财政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要辩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2、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3、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工作内容

1、区片综合地价测算

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城镇规划区范围外制定了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对于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无论区片范围是否发生变化,本次都需要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新要求,以耕地为基础, 采用农用地收益价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2种方法重新测算区片综合地价。

对于城镇规划范围内原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本次区片范围发生变化的,以耕地为基础,采用农用地收益价格修正法、征地案例比较法等2种方法重新测算区片综合地价;区片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即可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法评估区片综合地价,也可采用上述2种方法重新测算。

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的方法制定。

2、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要按照征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几年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

3、成果审核

形成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后,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平衡的方法,先经市自然资源局平衡,再报省厅综合平衡审定。平衡时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综合平衡后的区片综合地价成果, 按规定要求组织听证,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4、公布实施

成果经省政府公布实施,省政府只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我县公布到具体区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