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021-01625 发布机构: 眉县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21-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2021年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台账(10月份)

发布时间: 2021-11-11 08:19:18 浏览次数:


处罚文号当事人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处理情况执行
情况
处理机关及处罚时间
眉市监处罚〔2021〕112号陕西邰国香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醋案2021年6月11日,咸阳市武功县市场监管局在食品抽检中对当事人在市场上销售的食醋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C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的该批香醋当事人共生产了44件,均销售给武功县惠利粮油批发配送中心,至案发之日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额共计120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款(十三)项所指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罚(减轻):1、责令改正,2、没收1200元并处以罚款30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9.29)
眉市监处罚〔2021〕117号眉县首善镇好又多连锁超市经营标签不合格预包装食品及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2021年6月30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红薯小粉皮2袋、南瓜小粉皮16袋、胡萝卜小粉皮4袋、蛋卷3盒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等内容;蔬菜区、食品区、肉品区使用的5台电子计价称不能提供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经查,至案发之日,涉案未标注厂名、厂址预包装食品当事人销售额共计300元,使用未经检定电子称当事人收入共计700元。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0元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9)
眉市监处罚〔2021〕119号眉县福家商贸有限公司在采购食品中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2021年6月9日,本局在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存在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问题,当日,本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予以改正,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处以罚款8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9)
眉市监处罚〔2021〕120号眉县同乐康医药有限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案按照《2021年全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方案》和《2021年药品零售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方案》,2021年8月5日,市局对当事人(药品零售企业)开展GSP飞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住所)发现有58个品种中药饮片系从非法渠道购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减轻):1、责令改正,2、没收尚未售出涉案的58个品种中药饮片,3、处以罚款30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11)
眉市监处罚〔2021〕122号眉县顺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案2021年7月15日,本局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餐饮部后厨采购食品(甜豌豆粒)时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提供采购食品的进货台账,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当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7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至案发之时,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处以罚款8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0)
眉市监处罚〔2021〕123号陕西宝艺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2021年7月2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磅秤(地磅)(以下简称:该磅秤)没有检定合格印、证。2021年9月2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时,承认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的“该磅秤”未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无合格检定印、证。经查,“该磅秤”是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安装后投放使用的,主要用于外购沙石的计重结算。违反《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1)
眉市监处罚〔2021〕124号眉县首善街道嘉客都生活超市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案2021年9月18日,本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3种食品,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涉案食品销售额共计312元。2021年9月13日,当事人因在采购食品中未按规定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被本局依法做出处罚,但至案发之日,当事人存在的上述问题仍未整改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按期履行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