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1-01912 发布机构: 眉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1-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21-03-02 14:48:40 浏览次数:


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二)承办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执法大队

(三)办理基本流程

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法制机构审核→处罚事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四)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五)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917-5549396

 信函投诉:宝鸡市眉县首善街办渭阳路中段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二楼办公室

(六)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8:00

   办公电话:09176-5548879

   办公地址:宝鸡市眉县首善街办渭阳路中段三信访中队办公室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承办机构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污管股

(四)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窗口

地址:眉县首善街办城投大厦二楼33号窗口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审批服务局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2.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3.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9175545687

4.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通知申请人到眉县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2)决定书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五)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和公示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