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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优惠政策

来源:眉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04-02 10:48 浏览次数: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

1、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亏损且财务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终止期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

3、受疫情影响,参保单位逾期缴纳2020年2月至3月三项社会保险费,在4月底前补办的,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

1、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宝鸡市不实施减征政策。

2、缓缴政策:继续实行原已出台的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宝鸡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关于缓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宝医保发(2020)28号)】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参保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非税收入减免政策  水利基金、残保金减免政策

一、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1、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所有性质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宝鸡市比例为1.5%),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非企业性质单位不适用),暂免征收残保金。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三、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54号)

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可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对本条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为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可同时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对本条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3、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献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对本条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