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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我县如何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问题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08 08:02 浏览次数:

本期嘉宾:眉县司法局局长  赵科林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邀请到的访谈嘉宾是县司法局局长赵科林,他今天将围绕我县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等为大家进行解读交流。下面有请赵局长和大家打声招呼。

赵科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赵局长你好,据我们了解近期我县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该文件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赵科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大力简政放权,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取消各种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在生产许可、项目投资审批、证明事项等领域广泛推行承诺制。2018年开始,我县按照中、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每年度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进行逐项梳理公布。2020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我省在2020年底随即印发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6号)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行动要求。在此背景下,我县制定印发了《实施方案》。

主持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目标是什么?

赵科林:在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新治理模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主持人: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指的是什么?

赵科林: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统称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主持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赵科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各行政机关将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或者下载。

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鼓励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视为申请人已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重新计算办理时限。

主持人:实施承诺制后监管如何来做?

赵科林: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需要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排查不实承诺消除各种隐患。

承诺核查以在线核查为主,也可以通过检查、部门之间协查等方式开展核查。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线上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本机关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主持人:如何防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监管风险?

赵科林:建立全流程各环节风险点防范机制,制定防控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证明事项确定上,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适用对象上,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届满前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的除外。在承诺核查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网站或者地方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办事大厅、乡镇(街道)公示栏等服务场所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监管方面,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探索引入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当行政机关因实行告知承诺致使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降低行政赔偿风险。

主持人: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将承担什么责任?

赵科林: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主持人:感谢赵局长的详细解读,让我们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相信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落实“减证便民”举措,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证难等问题,对今后各位下期我们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