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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的通告

来源:眉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1-08-06 11:22 浏览次数:

为保障我县猕猴桃质量安全和果品品质,切实维护“眉县猕猴桃”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保护广大果农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促进猕猴桃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果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猕猴桃标准综合体》DB61/221-2014(《猕猴桃鲜果》)相关规定,现就禁止眉县猕猴桃早采早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采摘时间。

严格按照《2021年眉县猕猴桃适期采收指导意见》各个品种采收时间组织有序采摘和销售。采收时间必须结合果实干物质、可溶性固形物等成熟度指标,确定最佳采收期,平均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干物质分别达到6.5%、15%以上时方可采收。即日起至8月31日,全县范围内禁止采摘、运销各品种猕猴桃鲜果。9月1日起,严格按照各品种猕猴桃生理成熟指标适期采收。我县今年猕猴桃各栽培品种指导采收期为:

徐香:9月底—10月上中旬;

海沃德、金魁:10月下旬—11月上旬;

秦美、脐红、瑞玉:10月上中旬;

翠香、红阳:9月上中旬;

金香、亚特:9月下旬;

农大金猕:9月中下旬;

金桃、金艳等黄肉品种:10月中下旬。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同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猕猴桃早采早购的巡查和劝导工作;县猕猴桃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坚决抵制影响猕猴桃品质安全的行为,积极引导广大果农、经销商严格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守法诚信经营。

三、严禁违规经销。县境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果品商行、镇(街)集市、公路沿线市场、临时摊点等,不得经营未成熟的猕猴桃产品;县内所有果业企业、合作社不得购销早采的猕猴桃,更不得提价收购诱导果农过早采收。

四、打击违规运输。在各品种猕猴桃鲜果规定采收期之前,县内各果品电商企业、物流及快递公司不得收购运销早采猕猴桃鲜果,对参与购销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展联合执法。县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供销联社、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早采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局分别设立禁止猕猴桃早采早购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0917-5541473,县农业农村局0917-554234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