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2600041/2021-01004
发布机构: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8-09 17:31:27
名  称: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眉政办发〔2021〕30号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09 17:31:2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关于推进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7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构建集中统一、分类监管、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大做强做优,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推动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相分离,做好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脱钩划转和接收工作。

集中整合,完善机制。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实施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企业集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优化配置各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促进企业发展。

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工作,广泛宣传政策,认真答疑解惑,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严明纪律,稳妥有序。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步骤,严明工作纪律,坚持稳步推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持职工队伍稳定,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稳步将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坚持授权和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推进企业提质增效。通过改革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全面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管框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监委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完成后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分类监管。对与行使公共职能或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企业实现脱钩划转。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除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实行脱钩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动与这部分企业全部脱钩,不再持有这部分企业国有资本或国有股权。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和债权债务划转移交至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企业集团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划转至相关行业企业集团的企业,纳入接收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由接收企业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划转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企业,由公司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承担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保值增值等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管。

对与原主管单位密切相关,属于其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探索实行部分股权划转。对实行部分股权划转的企业开展公司制改革,将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管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原则上保持51%以上。接收企业持有集中监管股权,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原主管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管单位持有,通过参股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接收企业以及原主管单位对企业派出董事,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履职行权,形成分工明晰、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双方须就董事的委托派出事项签订委托协议,并就重大事项作出职责约定,保障双方权利和义务。

对金融、文化类等特殊企业,依据中省有关规定,维持现有管理体制,推动企业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二)实施重组。对适合并入行业企业集团的脱钩划转企业,按照产业相关、业务协同、优势互补的原则,以行业内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的优势企业为核心,吸收整合其他中小企业资产和人员,组建行业企业集团,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脱钩划转企业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做好接收工作。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原主管单位进行清理解决,再实施划转。

(三)改制退出。对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以及长期亏损难以持续经营的困难企业,由原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依据中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改制或退出方案,通过市场化和法制化方式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退出,并负责妥善处理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问题。

四、工作步骤

(一)清产核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对其出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资产状况、债权债务、人员情况和历史遗留问题等,依据本部门职能和所管理企业情况,逐户提出对企业实施划转、重组和市场化处置等改制措施及理由,制定改革方案,9月底前,以部门为单位报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

(二)审批方案。按照“逐一甄别、分类处置;产业相近、优势互补;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对各单位提出的改革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制定《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名单》,10月底前,报县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三)划转承接。《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集中统一监管名单》经县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根据县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集中统一监管方式,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11月底前,条件成熟的企业完成划转;12月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完成划转。对于市场化处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原则上今年底前完成。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组成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好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集中统一监管联合工作组会同县国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研究落实实施方案,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共同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自检自查、清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提出集中统一监管方案等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进度要求推进工作。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保障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因企施策,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改革相关人员。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领导班子,原列入县委管理的由县委统一管理,原县级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党委管理。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县人社局批复实施。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和安置费用等历史遗留问题的,由企业原主管部门妥善处理。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中需处置的资产,由产权所有单位审核后按规定处置,处置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三)确保平稳推进。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改革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资产划转前,仍由原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全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在资产划转前形成的信访稳定问题,由原主管单位负责妥善解决。县财政、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工会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要按照职能职责,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划转、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相关工作给予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与现行管理机制有机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企业考核。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要逐步完善符合企业功能定位的分类考核制度,健全完善业绩考核体系。要强化出资人监管职责,明确和实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将企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引导企业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五)严明工作纪律。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期间,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经营性国有资产划转前,根据法律法规、协议等发生所持国有产权以及所属企业股权变动等经营性行为的,由原主管部门严格依法执行。对在推进企业划转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中省市规定,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出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对经批准新设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