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1-01998 发布机构: 眉县金融办
生成日期: 2021-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猕猴桃产业
发展融资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3 09:08:06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眉县国家现代农业园区猕猴桃产业种植、购销、存储、深加工等投融资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批准2018年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8〕17号)精神,及《陕西省眉县国家现代农业园区创建方案》和《眉县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园区资金使用方案》要求,特设立眉县猕猴桃产业发展融资性担保基金(以下简称“猕猴桃融担基金”)。

第二条  为加强猕猴桃融担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参照《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眉县创建猕猴桃产业园实际,特制定眉县猕猴桃产业发展融资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猕猴桃融担基金是眉县创建国家现代农业园的一项创新工作,先行试点,试点期限一年。每期试点期满后,如继续试点,修订本办法。

第四条  猕猴桃融担基金运营遵循“依法依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要确保基金资金安全和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二章  规模与管理

第五条  猕猴桃融担基金规模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家投资国家现代农业园猕猴桃产业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

第六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经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请示县政府同意,委托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猕猴桃融担基金。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县支行(以下简称“眉县邮储银行”)为猕猴桃融担基金首期试点发生担保责任的合作银行。

为最大化发挥猕猴桃融担基金作用,如其它银行机构有意愿与猕猴桃融担基金合作支持猕猴桃产业发展投融资行为,猕猴桃融担基金业务扩展至其它银行机构,并修订本办法。

第八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眉县邮储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合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眉县邮储银行设立猕猴桃融担基金专户,专户实行封闭管理,独立核算。

第四章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是指受托管理猕猴桃融担基金的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为住址在眉县境内,从事猕猴桃种植、购销、存储、深加工等促进猕猴桃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

(一)本办法所称猕猴桃种植是指通过合法合规途径种植猕猴桃30亩(含)以上,熟悉掌握猕猴桃标准化作务技术且从事种植三年以上,投资拥有一定数量的农机具和较为完善的田间配套设施。

(二)本办法所称猕猴桃购销、存储是指连续三年以上,每年购销存储猕猴桃在50万斤(含)或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三)本办法所称猕猴桃深加工是指以猕猴桃为原材料、投资拥有厂房、设备、技术、品牌等。

第五章  担保责任限额与期限

第十二条  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十三条  对被担保人是省级以上从事猕猴桃种植、购销、存储、深加工等促进猕猴桃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担保人对其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第十四条  每期担保责任期限为一年。

第六章  担保申请流程

第十五条  从事猕猴桃种植、购销、存储、深加工等促进猕猴桃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向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的,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被担保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符合的推荐到眉县邮储银行进行贷款基本条件审查。

第十六条  眉县邮储银行审查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从事猕猴桃种植、购销、存储、深加工等促进猕猴桃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且申请担保的,由眉县邮储银行推荐到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被担保人资格审查。

第七章  担保审核流程

第十七条  担保审核为:担保前对选定被担保人调查、猕猴桃融担基金担保审核委员会审定两个环节。

第十八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猕猴桃融担基金担保审核委员会,担保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设主任委员1名,经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对眉县邮储银行和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推荐且符合贷款基本条件及被担保人资格的,选定为被担保人,由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眉县邮储银行共同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通过调查符合担保条件的选定被担保人,由担保人提交猕猴桃融担基金担保审核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猕猴桃融担基金担保审核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被担保人,由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眉县邮储银行发放贷款。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眉县邮储银行负责日常贷后管理工作,每季度把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等信息反馈给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章  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人依法依规须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标的物。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须足额覆盖担保人担保责任。

第十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加强风险管控,落实管控责任。担保责任总额达到猕猴桃融担基金净资产的5倍后,猕猴桃融担基金运营要更加审慎;被担保人逾期违约达到担保责任总额的3%时,要发布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被担保人逾期违约达到担保责任总额的5%时,要暂停猴桃融担基金运营,与合作银行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待风险化解后,报各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  贷款发生逾期后,眉县邮储银行先行追收,期限为30天,超过30天仍未还款的,由合作银行和担保人按照2:8比例代偿。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代偿贷款后,立即对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依法进行保全,担保人继续追收代偿贷款资金,期限60天。

第二十八条  担保人在60天内还未能追收回代偿贷款资金的,依法处置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

第二十九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眉县邮储银行约定担保损失分担责任。

第三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物依法处置后的货币资金先归还合作银行和担保人代偿贷款的资金,如有剩余部分归还被担保人;如有不足部分,先行挂账。

第三十一条  对已挂账的担保剩余损失部分,按照省市担保损失补偿政策规定申请担保损失补助资金,先以补助资金弥补担保损失,如还有担保损失的,由眉县邮储银行和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2 :8比例进行损失责任分摊。

第三十二条  担保损失认定由眉县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制定办法。

第十一章  收费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猕猴桃融担基金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担保总金额的1%。

第三十四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担保费为其收益,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收益的剩余部分作为财务费用和工作经费。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建立担保台账和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各监管机构书面报告猕猴桃融担基金运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猕猴桃融担基金的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眉县财政局负责猕猴桃融担基金国有资金资产的监管工作,如监管发现可能出现国有资金资产损失风险时,有权中止猕猴桃融担基金运营,待风险化解后,再恢复猕猴桃融担基金运营。眉县金融办负责融资担保政策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陕西新丝路猕猴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财年要邀请审计部门对猕猴桃融担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要在本办法正式实施60天内,依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有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手册,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