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2-03711 发布机构: 眉县教体局
生成日期: 2022-1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字解读:《关于落实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12-13 08:35:3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1.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提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要求“对于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2.2011年9月,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提出对于辞退的代课人员,要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出台目的

解决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

三、主要内容

1.范围标准: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范围为2010年核查登记的曾民办代课人员。补偿标准按离职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标准执行。其中1998年(含)以前离职的,每任教一年按照200元标准发放;1999年、2000年离职的,每任教一年按照210元标准发放;2001-2003年离职的,每任教一年按照270元标准发放。

2.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等形式,把政策宣传到各镇街、村(社区)以及每位曾民办代课人员,使曾民办代课人员知晓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的范围、条件、依据、标准和步骤等。

第二阶段:核实信息。

1.完善信息。曾民办代课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本辖区指定地点(具体地点由各镇街确定)完善信息,逾期不再办理。因身体原因导致本人无法到指定地点完善信息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近期疾病诊断书,并经村委会(社区)签字盖章,可由直系亲属代办,提供曾民办代课人员本人的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自然升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证件资料一并收集;ƒ已去世的曾民办代课人员,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并提供代办人的银行卡账号(代办人需提供与被代办人的关系证明且经村委会(社区)、镇街政府两级签字盖章后方可代办)。

2.核实身份。由县教体局牵头,县人社局、各镇街配合,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身份核实,核对曾民办代课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并做好解释工作。

3.信息汇总。完成审核后,填写《眉县曾民办代课人员信息核准汇总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汇总表》),《汇总表》一式三份,由各镇街、县人社局、县教体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县落实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曾民办代课人员名单由各镇街教育组负责公示五个工作日,并由本人或代办人签订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承诺书。

第三阶段:县级复审。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曾民办代课人员情况《汇总表》名单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由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在复审《汇总表》上盖章确认。

第四阶段:资金发放。由县教体局负责提供曾民办代课人员名单、银行账户信息、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金额,向县财政局申请所需资金,将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金发放至补偿对象个人账户。

四、具体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县教体局负责制定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县教体局牵头,县人社局、各镇街配合,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身份核实,任教年限认定;县人社局负责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标准审定;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各镇街负责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信访稳控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核查死亡的曾民办代课人员;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来访接访工作,督促协调各镇街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信访稳控。                 

2.精心组织谋划。要摸清情况,将政策宣传到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做好曾民办代课人员的信息审核,确保不漏一人、不遗留任何问题。同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深入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

3.严肃组织纪律。解决曾民办代课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生活补贴)工作时间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严格把握好政策,规范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纪律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