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1/2022-03706 发布机构: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告诫书

发布时间: 2022-12-19 08:21:43 浏览次数:

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向全县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发出告诫,告诫内容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增强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

二、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在生产、经营成本没有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提高口罩、消杀用品、“五类药品”及近期热销连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灵、抗原检测试剂盒等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进销成本差价率(利润)不得超过35%,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切实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者立即针对上述告诫事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检查力度,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0917-5541447或者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