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260004/2022-02842 | |
发布机构: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08-23 15:35:20 |
名 称: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土资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眉政办发〔2022〕52号 |
解读:《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土资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砂石土资源管理,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偷挖盗采砂石土资源行为,切实保护耕地、河道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砂石土资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范围
1.在河道、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土地上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
2.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各类非法采砂行为。
3.非法买卖、出租或占用土地开采、堆放砂石土资源等违法行为。
4.以山体改造、河道清淤、项目建设、环境修复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的行为。
5.无合法来源加工、经营砂石料、使用非法开采砂石料等行为。
6.非法存储、运输、买卖砂石土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排查建设用地项目。各镇街、园区要做好辖区内在建项目基础开挖过程中砂石处置情况的摸排,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进一步规范全县砂石土资源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申请备案、定点堆放、运输监管、依法处置”程序,依法合规对开挖的富余砂石进行处置,并做好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坚决杜绝未取得用地手续或已取得用地手续未备案、已按程序备案但未按要求超深度、超范围采挖现象发生。
(二)排查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各镇街、园区要对设施农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排查,严格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备案程序,做到“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在实施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以设施农业项目和土地复垦整理为由,违规违法开采砂石土资源,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排查耕地内乱采乱挖行为。各镇街、园区和部门对在耕地内私挖盗采,占用耕地堆放砂石土问题进行排查整治,对已经形成事实的历史违法现场,要及时督促违法主体清理垃圾、覆土复垦;对无法确定违法主体的,由各镇街、园区及时予以清理、复垦。
(四)排查砂石加工企业。各镇街、园区对辖区内砂石加工企业用地手续、砂石来源、经营证照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违规用地、无证照经营、非法收购砂石的问题企业线索,及时移交县砂石土整治工作专班(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处置。
(五)加强日常巡查。各镇街、园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对重点区域实行“倒班”制度,轮流24小时不定时开展巡查,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县水利局要加强河道范围内常态化巡查,对各类非法采砂行为,从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六)开展联合执法。按照《眉县砂石土资源领域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由县砂石土整治工作专班(县公安局)负责,建立联合执法快速反应机制,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偷挖盗采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问题排查阶段(8月23日-31日)。各镇街、园区要围绕重点地域,组织专门人员,围绕项目建设用地、设施农业建设、砂石加工企业等方面,建立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
(二)整改落实阶段(9月1日-20日)。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各镇街、园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工作目标、时限要求等,高标准完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9月21日-30日)。县纪委监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街、园区落实排查整改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工作组织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园区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坚持打防并举、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整体防控、重点治乱,统筹推进砂石土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打、防、管、治”各项工作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土各类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明确分管领导,将责任分解到岗、分解到人,坚决刹住非法采砂、堆砂的歪风。
(二)强化协作配合。县砂石土整治工作专班要每周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各镇街、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信息共享,做到互通有无,形成强大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推动形成全社会严厉打击盗采砂石土的浓厚氛围。
(三)严肃责任追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发生偷挖盗采砂石土案(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程度严重的镇街、园区和责任单位进行问责;对越界开采、超期开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或超量开采程度严重的项目要立即中止,倒查责任;对参与设立非法砂石加工厂、默许纵容他人以租赁、发包、转让等名义在耕地、河道等范围内非法采砂、甚至通风报信的各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