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3-04725 发布机构: 眉县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字解读:《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3-11-22 17:29:47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眉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社会控烟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实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数量动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修订了《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称《规划》),现解读如下:

一、《规划》修订的背景

一是落实控烟要求,履行社会责任。我国是国际控烟条约履约国,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控制发展政策,对卷烟产销数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向未成年人售烟行为的监管明确了执法单位和处罚方式,赋予烟草专卖局有关执法权限,要求烟草专卖局应当通过合理布局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卷烟零售点设置,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烟草制品,积极做好控烟履约和保护公众健康工作。

二是推进审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提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许可、依法审批,认真落实合理布局规划,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宿州市局将开展合理布局管理工作作为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最终实现“放”的有序,“管”的高效,“服”的便民。

三是加强布局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在社会卷烟消费量相对恒定情况下,若零售许可证增加过快,将加大执法成本和管控难度,扰乱卷烟市场秩序,也影响零售户盈利水平,对社会稳定、民生就业带来隐患。因此为进一步保证各方合法权益,防止零售点过多过滥导致的无序竞争,需要对卷烟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

二、制定《规划》的主要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卷烟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合理布局的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的要求。

6.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国烟专〔2004〕766号);

(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烟专〔2007〕549号);

(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

(二)《规划》修订过程

《规划》修订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确保《规划》内容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不出现不符合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缺乏政策法规依据的情况。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共计四个章节,二十五条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布局标准,第三章申办条件,第四章附则。规划的主要精神体现在第二章布局标准。

(一)布局模式方面说明

本合理布局规划以县城街道、镇、行政村、特殊区域(含高速公路、合并镇村、开发区等)等作为最小市场单元,采取间距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间距+限制性规定”控制的模式进行规划布局,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城区、二级乡镇、三级行政村、四级特殊区域4大类别单元格,单元格分为一般、饱和、发展3种单元格属性。并分别设定单元格布局标准。本规划在调研过程中涉及人口总数以眉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为准(普查人口320806人)。

(二)关于测量要求。测量方式以本规划公示的测量图示为准。

(三)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申请主体资格符合经营场所方面: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它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等情形;经营模式方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模式销售烟草制品的,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特殊区域不予许可的: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等;

3.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区域(拆迁区域以政府公告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场所。

(四)可不受间距和总量限制情形说明

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又聋又哑、盲人明显可视度三级以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除外),两零售点距离按照设置标准的50%执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适用此办证条件: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应参照以下标准对残疾人放宽办证: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残疾,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新版《规划》的各项条款对于进一步营造诚信守法的卷烟市场,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完善提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