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6103260004/2023-04764
发布机构: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3-11-27 09:32:53
名  称: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眉政办发〔2023〕60号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11-27 09:32:53 浏览次数:


解读:关于建立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决定通过建立健全五层八类社会救助体系,为困难群众提供分层次、差异化的精准救助帮扶,提升社会救助的社会效能,增强受助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进我县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社会救助制度,积极完善工作机制,全面整合救助资源,有效提升服务能力,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长效工作机制,解决好社会救助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全面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内容

统筹推进覆盖全面、分类科学、高效快捷、衔接互补的“五层八类”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精准分层,覆盖全面,划分五个救助圈层。根据群众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救助对象划分为“核心层”“中间层”“外围层”“特殊层”“重点层”五个救助圈层。

一是高度重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核心层”。进一步加大扩围增效工作力度,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对困中之困、难中之难的群体,全面落实好低保、特困相关政策,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切实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基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街)

二是密切关注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中间层”。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开展低收入群体排查工作,通过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家庭财产适当豁免、重病重残“单人保”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社会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镇街)

三是重点关心遭遇突发性情形或家庭支出突然加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境的“外围层”。应急管理、公安、医保等部门要定期向民政部门提供数据,由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对象筛查确定工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刚性支出突然增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急难型或支出型临时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医保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四是始终关爱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特殊层”。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持续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和救助管理能力提升等六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健全管理措施,着力提升救助管理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

五是持续紧盯“三类人员”的“重点层”。对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省市县相关政策,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针对其真实意愿、自身能力和发展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并精准落实。持续做好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救助帮扶,确保不返贫、不致贫。(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

(二)科学分类,标准有序,构建“8+1+N”救助体系。全面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其他救助帮困并存的“8+1+N”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实施分类救助。

一是低保救助应保尽保。①按照户籍保障。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实行A类、B类、C类档差补助。②单人纳入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符合条件的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坚决防止出现“漏保”现象;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非重度多重残疾人、慢性病患者以及60周岁(含)以上全护理老年人以及一般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依规按“单人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③实施分类施保。对城乡低保家庭中“一老一少”,即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30%比例增发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一病一残”即重病和重残人员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比例增发低保金。④强化渐退帮扶。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城市的可给予6个月渐退帮扶期,农村的可给予12个月渐退帮扶期,残疾人家庭可给予18个月渐退帮扶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镇街)

二是特困供养应救尽救。①实行户籍申请。按照户籍情况,分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②实行分类照料。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类进行照料护理;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及时组织评估进行调整;特殊精神病患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方法安置(托养)在相关精神康复机构。③实行按需供养。按照特困人员个人自愿,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对象安置在公办养老机构,分散供养对象明确照料服务人居家照护。根据分散供养对象的身体状况配足选强照料服务人,在照料服务人选择上坚持个人自愿、亲属优先、邻里互助、政府监管的原则分层分类进行管护。各镇街、村(社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按照《宝鸡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好相应义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三是受灾人员综合施救。应急管理部门对自然灾害受灾人员通过应急部门救助、主管部门帮扶、民政部门兜底进行帮扶救助,统筹做好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①实施应急救助。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②实施过渡期生活救助。依据相关政策,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③实施冬春救助。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四是医疗救助多重优化。针对因病导致家庭困难的情况,通过卫健保障、医保支持、医后救助、民政兜底进行多重救助。①提升卫健保障。通过卫健帮扶,实施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大病专项救治等,做好卫生健康服务。②强化医保支持。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待遇保障,医后专项救助和依申请救助机制,强化医疗救助。③实施医后救助。从2022年至2025年,对全县三类人员等大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经三重保障后剩余费用超过5000元的,实施专项救助或依申请救助。④做好民政兜底。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重点人群,给予医保参保全额资助,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给予100%救助。对低保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医保参保定额资助和待遇保障倾斜支付。相关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工作,按月或按需共享信息数据,精准筛查确定遇困群众,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兜尽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五是教育救助应助尽助。教育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5项国家教育惠民政策和市政府出台的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救助办法,定期与民政部门比对共享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实行教育资助,有效保障困难学生就学需求。①实行普惠性减免。学前一年教育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学段免学费。②开展特惠性补助。对学前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幼儿补助生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③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实行营养改善计划。④实施宝鸡市学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实施高等教育入学资助。⑤开展其他助学救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考上大专(含高职)以上的大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等可按学段资助政策标准进行教育资助,确保失学辍学儿童上得起学,上得好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各镇街)

六是住房救助精准施策。住建部门要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原则,通过实施危房改造、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问题。①特殊群体应保尽保。对城镇户籍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保障其住有安居。②符合条件优先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军队抚恤优待对象和住房困难伤病残退休军人、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刚成年的孤儿等优先保障,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③就业群体扩大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通过动态调整收入、财产准入标准,不断扩大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覆盖。涉及部门要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彼此提供数据支持,汇聚救助合力。(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残联、各镇街)

七是就业救助灵活实施。人社部门要强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优化稳就业政策,稳岗扩容提质。①就业创业扶持。以个人自愿、政府引导、社会帮扶、产业支持等方式刺激鼓励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②技能培训提升。实行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中期“技能+”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初级),脱贫劳动力技能培训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等提升技能促进就业。③设置就业岗位。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暖心月活动等,定向推送就业岗位,搭建供需平台保障就业。④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促进增收。⑤落实就业补助政策。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脱贫户家庭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全力以赴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就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八是临时救助救急救难。优化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根据家庭或个人实际,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大类。各镇街及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加临时救助审批频次,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①急难型救助。按急难事件类型,分为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造成的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救助。②支出型救助。按支出事由,分为因病因残、因学造成的支出超出家庭或个人支付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救助。③实行浮动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三类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群体分别上浮10%、15%、20%救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镇街)

九是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五社联动”,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等贴近群众、发现及时、方式灵活、救助快捷的重要作用,为全方位社会救助注入强大活力。①完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区与志愿服务组织及医疗机构合作机制,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救助服务长效机制,志愿者服务记录激励评价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积极性。②明确工作原则。坚持社会工作者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志愿者服务、慈善组织帮扶、爱心企业(人士)捐赠、贤达力量介入,动员引导和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主动关注、全面参与各类“爱心关照、慈善帮困”等社会救助活动,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帮扶。(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县民政局、各镇街)

十是其他救助帮困解忧。①残疾人员救助。根据残疾等级和贫困程度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及非低保家庭中的一二三级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同时,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定1名监护人,对监护人每月发放补贴。加强动态管理,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停发补贴。②流浪乞讨救助。进一步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镇街、部门联动协作,通过持续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街面巡查和综合治理、落户安置、源头治理和救助管理能力提升等六项行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③孤儿生活救助。分别按照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困难家庭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供养标准纳入精准救助。④两癌妇女救助。妇联组织要通过积极推动“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妇女免费检查,促进宫颈癌、乳腺癌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大力实施“两癌”救助,解决困难两癌妇女治疗难题。⑤困难职工救助。工会组织要不断完善救助帮扶机制,按照致困类别,通过职工帮扶中心、爱心驿站、职工之家,全面落实职工大病救助、生活救助、助学救助等政策,常态化开展帮扶慰问救助,推行职工互助保障,重点帮扶陷入困境职工家庭脱困解困。其他困难职工,根据情况实施精简职工救助、职业病救助等精准帮扶。(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妇联、各镇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统筹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社会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分析研究有关社会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强化保障,加大投入。切实保障政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县级财政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预算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省市安排适时调整社会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要进一步做好社会捐赠,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镇街要严格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措施》通知要求,按照“镇(街)3—5人、行政村(社区)1名社会救助工作协理员”的标准,合理配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待遇,为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三)强化监管,注重实效。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开展有效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规则,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社会救助监督检查责任。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规定社会救助的申请、核查、审核、确认、监督、资金发放、档案管理等程序,并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和其他监督形式有机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县民政局要牵头建立评估考核机制,每年对县级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通报、对各镇街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责任、任务、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