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3-04314 发布机构: 眉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3-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卫生健康局
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7-19 16:05:42 浏览次数:


眉卫健函〔2023〕62号

类 别:A

签发人:达军平

范艳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成立专业托育管理队伍的提案》(第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保障民生的基本工程,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按制定下发了《眉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成立了眉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鼓励多种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成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机构,切实解决普惠托育服务短板,增加城乡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人民对普惠托育服务的需求,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

一、全县托育机构服务基本情况

我县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自2020年6月县政府出台了《眉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以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定位,加强顶层设计,主动担当作为,努力推进本区托育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建立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托育服务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协商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出台县级托育服务政策。制定《眉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确定了本县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等,为规范托育机构设置、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明确了方向。三是鼓励多方参与,积极增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四是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试点工作。在现有学前教育公建配套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公民办幼儿园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开设托班,截至目前,全县已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21个,可提供托位733个,实际收托婴幼儿399个。私营专职托育机构6个,在县卫健局备案的4个(可提供托位330个,实收托139名);已依法注册登记、但未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2个(可提供托位63个,实际收托45名),其15余均为幼儿园下延(其中公办幼儿园4个),可提供托位340个,实际收托215个。收托价格900-1500元(不含公办幼儿园)。示范托育机构3个,参加普惠托育机构3个。今年宝鸡金豆宝贝私营托育机构正地积极做好备案准备工作。

二、提议问题的答复

要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我们将以人民群众普惠托育需求和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深刻领会中省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其中的变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结合我县特点,开拓符合实际情况的道路,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落实政治责任,以为人民服务造福子孙后代的使命感,推动我县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县卫健局作为牵头部门将进一步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按照职责分工解决托育服务规划布局、产业扶持、设施建设、人才供给、机构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策体系,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2.落实各部门职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县卫健委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主动作为,落实中省出台的相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从多方位,多角度统筹解决托育服务发展问题。

3.加强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涉及的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所以必须以严于其他服务行业的标准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管。

一是要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渠道,严把备案审查关。按照《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要求,规范注册登记和备案程序,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把好注册登记准入关。县住建局要严格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国家标准。县卫健委要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县卫健局指导做好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对那些没有达到标准的机构坚决不予备案。二是强化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督查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纳入督查范围,构建全过程监管体系,做好日常监管。应急、公安、食药部门要在消防、安全、饮食用药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和督查指导,提高托育机构防范能力。人社部门依法逐步实行托育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监管,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发生问题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三是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和健康的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包、受聘的机构实际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共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建设要与服务机构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4.以群众的需求为出发点,以群众的满意为服务标准,建立完善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服务体系。我县将进一步强化托育试点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社区托育机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深入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


眉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