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3-04317 发布机构: 眉县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3-07-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卫生健康局
对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7-08 16:08:32 浏览次数:


眉卫健函〔2023〕56号

类 别:A

签发人:达军平

李鸿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做好参与疫情防控导致新冠病毒感染工伤认定的提案》(第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特事特办,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按照《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3号)文件规定,积极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开辟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在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精简材料。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经工伤认定部门核实后作出认定结论,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2.简化流程,提供“不见面”服务。除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为从源头上减少窗口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提供“不见面”服务。用人单位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通过拨打电话进行报备,已进行报备的,可在疫情消除后递交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个人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伤者或家属因受疫情影响造成提出申请时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的,可相应顺延受理期限。

3.减少接触,延迟工伤认定和鉴定。因受疫情影响,为降低人员交叉感染,减少手工操作,在不影响工伤职工权益待遇的前提下,所有书面申请将延迟至疫情消除后作出受理,并承诺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办结。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将继续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答疑解惑,回应群众关切,主动跟踪、及时获取工伤认定、鉴定信息,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4.落实待遇,保障感染者救治。一是医护人员在感染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感染者实行带薪休假,若7天内未转阴,休假时间适当延长直至核酸结果显示为阴性。二是由工作单位负责为感染者提供救治药物进行治疗,积极配合感染者做好康复工作。三是加强关心关爱,由县级领导带队对全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慰问,单位或科室负责人对感染人员通过电话进行了慰问,并送上了慰问品。


眉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