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3-00429 发布机构: 眉县文化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3-09-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眉县文化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3-09-28 16:20:33 浏览次数: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文物融合发展,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推动全县文化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负责推动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六)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七)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推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八)指导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划分和审核、申报工作。

(九)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市场安全生产和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市场。

(十)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一)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三)贯彻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政府广播电视工作决策部署,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十四)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六)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七)指导、协调全县性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推进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文物考古、保护和博物馆的管理工作。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督查镇街文物工作,起草文物保护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组织全县文物资源普查调查和文物资产登记,拟订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依法依规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指导、监管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审核、申报全国、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全县文物保护、利用、考古、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的项目和方案;指导监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的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考古遗址公园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业务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文物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指导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二十四)监督指导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全县文物流通;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员队伍管理工作;负责文物复(仿)制品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二十五)负责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的管理并监督使用;拟定全县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二十六)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