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1/2024-00360 发布机构: 眉县处非办
生成日期: 2024-0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反电信诈骗】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教育(二)

发布时间: 2024-02-28 09:24:29 浏览次数:


案例四:王付荣挪用资金、集资诈骗案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华安公司、黄应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单位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418万余元。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例六:李广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376人次共计人民币148万余元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李广盛及其家人退赃计人民币82万余元,用物品给群众折款11万元,实际造成损失人民币55万余元。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2月依法判处李广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