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260004/2024-00711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24-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4-03-16 17:49:03 浏览次数:


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眉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请示》(眉住建发〔2024〕47号)收悉。根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宝政发〔2021〕20号)《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眉政发〔202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县城区域建设开发和道路停车泊位现状,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此收费标准适用于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眉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类区划分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二、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眉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划分类区对应的计时和计次收费标准收费。(详见附件)

三、优惠政策

1.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对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2.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以及救灾抢险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车、通讯工程抢修等车辆)、救护车、殡葬车、市政设施维护车、城市园林绿化车、垃圾清运车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3.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按八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4.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本人持有C5驾驶执照并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按五折计收停放服务费。

5.政府举办大型活动,在划出的临时停车区域内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收费管理

1.县住建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设施标价牌(市统一制式)的监制,做好价格公示监管,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统一着装、标牌上岗、文明服务、规范收费。

2.经营者应遵守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类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时段、计费方式、优惠政策、经营者名称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经营者收取停放服务费时应当提供合法收费票据(含电子发票),否则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付,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

4.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交管大队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五、收费期限

此收费标准从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如遇政策变化调整,将按新规定执行。《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部分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眉发改发〔2023〕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眉县城区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docx


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