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B
眉交函〔2024〕37号
签发人:范新辉
刘曙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建金河村东沙河便民桥的建议》(第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交通部门职能和河道管理权限,我局无权限在河道架设桥梁。建议您联系水利部门予以解决。
特此答复。
眉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