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5-00004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5-02-11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发〔2015〕5号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大力推进经办管理服务创新,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的意见》(宝政发〔2014〕45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县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措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档次。
根据中、省、市文件精神,将城乡居民个人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和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具体补贴标准是:缴费200元以下(含2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对参保缴费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0元,增加部分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下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注销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为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退返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员正常死亡后,在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相关手续,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一次性享受1200元丧葬补助金(不含享受被征地居民丧葬费补助人员),省市县财政各承担400元,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年检;村(社区)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年检暂停人员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续发并补发养老金。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和运营
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要足额预算列支政府补贴配套资金,及时协调划拨,年度个人缴费补贴资金要在7月底前预拨到位。同时,要在支出户中预留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每月养老金在25日前发放到位。
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的前提下,最大可能实现保值增值。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业务经办银行,每年根据基金运营情况,可提出将结余基金转存或购买国家债券的意见,并按照一年期不超过10%,两年期以上(含两年)不低于90%的比例,制定转存方案,经县人社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应及时办理转存。严禁动用基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严禁挪用、拆借、担保或抵押;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基础养老金。
九、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降低行政成本,重点抓好三个实现。
1.实现四级专网办理业务。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宝市发〔2011〕16号)精神,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建成覆盖县、镇、村(社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网络体系,确保镇、村(社区)经办管理服务专网接通、正常运转,实现统一使用专网办理业务的目标。
2.实现三个系统无缝对接。一是实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做到缴费实时到账并记入个人账户,确保个人账户准确无误。二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无缝实时对接,做到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管理系统数据一致。三是实现财务管理系统与经办银行管理系统无缝实时对接,确保财务、业务与银行数据一致。
3.实现业务财务实时监控。各镇要大力推进村级六项基本服务,即:基金专户开设、村级金融服务网点、代扣代缴保费、养老金代发、社保卡(银行卡)发行应用、信息系统无缝对接。六项基本服务统一由一个业务经办银行承担,为实现实时稽核、实时监管奠定基础。通过四级专网办理和三个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服务向末端延伸、业务在镇、村(社区)办理、数据向省市集中、业务财务由省市实时监控的目标。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各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县人社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人员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各镇、村(社区)要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地宣传解读和舆论导向工作,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业务经办银行要加强对村级便民服务点的管理,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作为提升行业形象,提高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以发放养老金和保费代扣代缴为基础,做到便民服务网点全覆盖、全运行,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周到的优质服务。
眉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眉县人民政府网站版权所有:眉县人民政府 主办: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7010879-3号 陕公安网备61032602000121号网站标识码:6103260004
地址:眉县平阳街146号邮编:7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