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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8-00018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8-09-24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眉政发〔2018〕22号

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9-24 14:38: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10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4日


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加强秦岭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着力修复自然生态功能,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使眉县秦岭区域进一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生态屏障坚强有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共生共赢的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本实施方案是制定各专项规划、方案、行动计划,指导眉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涉及的部门、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要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本实施方案,制定各专项规划、方案、行动计划等,明确保护思路,强化保护措施,落实责任主体。

(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始终把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严格坚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山河江坡塬”综合治理,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开发建设管控力度,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增强我县秦岭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三)分区指导,联合防治。严格遵循禁止开发、限制开发、适度开发三类主体功能区划,科学规范开展生态保护、开发建设等活动。在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实行“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协调解决区域、流域环境问题,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依法治理,改革创新。以落实《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加强秦岭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以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目标,建立健全有效衔接、运行顺畅、简便高效的管理机制体系,用制度机制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五)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化保护监管,充分发挥企业、民间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等不同方面的积极性和我县秦岭区域广大干部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共同维护美好生态家园。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遏制县域秦岭区域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秦岭关停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与复垦、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及森林公园生态和重点流域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生态修复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得到切实保护。空气质量达到一、二级标准,地表水质量达到功能区划水质要求。促进自然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实现眉县秦岭区域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到2025 年,县域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大幅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为秦岭地区成为全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做出眉县贡献。

四、保护范围

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为东、西、南以县界为界,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涉及陕西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眉县国有太白风景林场(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眉县国有营头林场(红河谷森林公园),以及齐镇南寨村、斜峪关村,营头镇红河谷村、万霞村、新河村、营头村,汤峪镇汤峪村、羊讲村、钟吕坪村、新联村、楼观塬村,横渠镇西寨村、红祥村、万家塬村、石马寺村、武家堡村、河滩村,共4个镇17个行政村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以划定的秦岭生态保护红线为准。

——禁止开发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限制开发区。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适度开发区。主要包括:眉县秦岭区域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

五、主要工作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县环保局要按照省、市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县域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

(二)科学编制规划。在全县秦岭区域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照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县林业局、农业局负责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县旅发委负责编制秦岭旅游专项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红河谷森林公园、太白山旅游度假区、红河谷旅游度假区规划修编、报批;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上级要求,分别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方案。

(三)加强植被保护。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变更。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在封山育林、禁牧区域内,禁止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禁止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秦岭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沿山各镇、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林业局要以保护和修复植被为核心,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林木成活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工程、森林抚育、退化防护林修复治理等工程项目,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县林业局、农业局要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措施,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范围边界、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在秦岭区域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河流的合理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沿山各镇、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水利局、环保局要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安全。县水利局要强力推进重点水源、水保生态、防洪保安、城乡供水等项目建设,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县环保局要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全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县环保局、水利局要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城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相关信息;制定并实施环境风险大的饮用水水源地水源达标治理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警。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禁止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禁止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沿山各镇、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林业局要以自然保护区群为重点,以生态廊道建设为基础,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完整性与连通性,防止生态建设对栖息地的破坏,降低人为活动对物种繁衍生息的破坏和干扰,保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种群平衡。县林业局要组织实施眉县国有太白风景林场森林景观培育建设、太白冷杉太白红杉保护小区及科研宣教体系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监测与管理等项目,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要采取保护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在秦岭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严禁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水库、湖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要依法退出;严格控制在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场地修复评估方案,依法经市政府或者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用于本单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费用支出。县国土局要对秦岭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大力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坚决防止无序开发、私采乱挖等问题发生,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七)加强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沿山各镇、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县交通局在秦岭区域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坚持边建设边整治边恢复,避免或者减少对秦岭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在秦岭新建、改建、扩建的国省干线公路,应当经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八)加强镇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沿山各镇要依据《城乡规划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修编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县住建局要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把关。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秦岭范围内的镇村应当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镇人民政府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在适度开发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九)加强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沿山各镇、村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弃置和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应当优先使用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旅游活动,应当事先依法向县级以上体育部门备案。进入秦岭旅游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和景区管理的规定,不得乱砍滥挖、非法捕鱼狩猎、非法野外使用明火、随意丢弃废弃物以及其他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十)积极推进民生改善。在严格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改善民生,按照“低投入、少排放、高产出”的原则,合理发展循环经济、特色农业以及生态旅游,努力构筑可持续的绿色产业体系。沿山各镇、县扶贫办要深入推进精准脱贫,按期完成脱贫目标。县国土局、住建局、供电分公司要加大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力度,扎实推进移民(脱贫)搬迁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县水利局、发改局、交通局要加大农村安全饮水、以工代赈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建设农田水利、乡村道路等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县教体局、卫计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局等部门要大力提升沿山镇村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缩小沿山镇村与其他区域公共服务二元化差异;深入实施整村推进,建设公益设施较为完善的农村社区;推进沿山镇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十一)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县秦岭办、沿山各镇、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要在全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全面建立三级网格管理机制,构建“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级联动、责任明确”的秦岭生态环境监管网络。各级网格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抓日常巡查、检查督导、快速处置、严肃问责,着力消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的“盲区”,下大力气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危害秦岭生态安全的违规行为处置在萌芽状态。探索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运用无人机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全面加强重点区域管理,切实提高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质量和水平。

(十二)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县秦岭办要协调组织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公安局、旅发委等部门定期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采矿、采砂、开垦等违法行为,规范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的矿产资源开采和建设项目,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私采滥挖、乱排乱放、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设立并公布全县秦岭生态环境问题监督举报电话、邮箱、举报箱,鼓励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保护职责。太白山旅游区管委会、齐镇、营头镇、汤峪镇、横渠镇对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负主体责任,党委和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扎实做好辖区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发改、环保、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发委、公安、宗教等县级部门负行业主管责任,按照权责清单,各负其责履行相应的保护和监管责任。县、镇、部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主要抓好统筹协调、项目准入和规划、方案、计划编制等工作。

(二)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设置,落实编制、人员、经费,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严格执行实施各专项规划、方案、计划,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检查巡查督办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市秦岭产业政策、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产业发展指南,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县秦岭生态保护机制。

(三)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国家和陕西省主体功能区生态扶持和财政转移优惠政策,加强与省市发改、水利、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争取上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资金。设立县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加强中、省、市、县有关专项资金的整合使用,统筹安排,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河道治理、生态建设、扶贫开发、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上加大对秦岭保护区域的倾斜扶持。

(四)细化目标考核。实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同时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实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秦岭生态环境破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媒体平台,积极发动企业、民间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策划举办“世界环境日”“爱鸟周”“国际湿地日”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宝鸡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条例、规划和法规政策,宣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先进人物及事迹,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人和事进行曝光,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使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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