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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3-00006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3-01-18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文  号: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1-18 00:00:00

  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家乐(休闲农家)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我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卫生规范》和《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要求》(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483-2010)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是以农户、农家为基本经营单位,借助自身的区位、环境、资源优势,利用自家庭院、菜园、花圃、果园、农园等农业景观和当地的乡土文化、民俗风情等自然条件,为游客提供观光、休闲、娱乐、劳动、体验、餐饮、住宿等服务的活动。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分为农家庄园型、农村度假型、民族风情型、农耕体验型等形式。

第四条  县文物旅游局、农业局为全县农家乐(休闲农家)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物旅游局,负责全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的挂牌及质量等级评定、业务指导、宣传推介、日常管理工作。各镇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评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申办条件

 

第五条  申请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应按照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标准先行自评,达到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分标准及星级划分条件后方可申请。申请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村镇规划和基本用地保护规划,充分利用庭院、宅基地及非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以及各类名、优、特生产基地;

   (二)有固定的接待场所,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安全、消防和防盗设施;

   (三)生活垃圾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经过沉淀处理后排放,饮食油烟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管理及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六)经营手续齐全且合法。 

 

第三章 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审批评定程序

 

 第六条  各镇向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申报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眉县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等级申报表;

    (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镇政府审批意见;

    (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七条  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审批程序:

    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严格按照“受理、初审检查、上报、评定、公示、批复、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原则,申请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镇政府递交星级农家乐(休闲农家)申请材料,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申报样表附后):

    1.农家乐(休闲农家)名称;

    2.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姓名;

    3.农家乐(休闲农家)地址;

    4.农家乐(休闲农家)开业时间;

    5.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8.环保检测报告书;

    9.消防安全鉴定书;

    10.房屋结构安全报告;

    11.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12.自检自评情况说明以及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及申报时间。

    基本条件不具备和申报文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二)各镇接到农家乐(休闲农家)申请后,应认真核实申请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经所在镇初审合格后,上报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联合初审,并提交检查报告。对初审未通过的农家乐(休闲农家),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待农家乐(休闲农家)整改到位,提交重新审查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查。检查合格后,向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机构提交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推荐报告。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机构应在接到推荐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星级的农家乐(休闲农家)进行评定。

   (四)对通过评定的农家乐(休闲农家),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予以公示,做出评级定星的批复,授予相应的星级标志和证书。对于经评审认定达不到标准的农家乐(休闲农家),不予批复。

第八条  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会同药监、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定机构,实施评定工作。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评定。

    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评定不收取费用。

第九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总体要求为:“外观民居化、庭院美观化、室内宾馆化、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应具备的基本经营条件包括:经营场地、服务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实行星级管理,划分为5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星级越高质量等级越高。

第十一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评定按照《眉县农家乐(休闲农家)星级评分细则》执行。

    星级评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按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各等级农家乐(休闲农家)最低分:一星级不低于315分;二星级不低于450分;三星级不低于610分;四星级不低于800分;五星级不低于960分。

第十二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评定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认定的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复核检查。对复核不达标的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降低或取消其农家乐(休闲农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由所属镇政府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上缴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直接取消质量等级,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农家乐(休闲农家)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星级质量等级用五角星表示,几颗星表示几星级;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统一颁发。

第十五条  取得质量等级的农家乐(休闲农家)经营户,由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在县电视台、县农业信息网、县旅游网发布公告,享受县政府农家乐(休闲农家)发展基金补贴,由县镇统一组织宣传促销。未取得星级质量等级认定的,严禁用星级标志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  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农家乐(休闲农家)发展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农家乐(休闲农家)发展壮大,并依据规划进行审批。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眉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农家乐(休闲农家)的指导与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休闲农家)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负责全县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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