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9-00016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2-21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县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 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眉县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5日
眉县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 13 部门《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2 号)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宝鸡市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市监〔2019〕11号)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 100 天的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者等各类违法行为。集中查办、曝光一批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遏制“保健”市场乱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
二、时间安排、工作重点及措施
(一)时间安排
自即日起,为期 100 天。
(二)重点时段
重要节假日、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
(三)重点场所及区域
存在会议营销活动的宾馆酒店;容易发生“保健”市场推销活动的社区、公园、广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销售对象主要为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
(四)重点行业及领域
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食品(保健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器材、用品、用具;日用消费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等日用家电;玉石器等穿戴用品;声称具有“保健”功效的服务等。
(五)重点行为
虚假宣传、组织虚假宣传行为;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价格违法行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直销企业、直销员及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相关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任务分工
(一)加大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等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假借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经营者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重点查处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计局、民政局、食药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二)加大对违法会销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行为。重点查处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旅发委、食药局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
(三)加大对组织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网络交易领域的“刷单炒信”,使消费者对产品销售状况产生误解的行为。重点查处缺乏科学评奖依据和评奖标准, 组织虚假商品或者经营者荣誉评比的行为。重点查处为虚假宣传行为提供技术手段等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电信公司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四)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以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户外为重点媒介,重点查处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重点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重点查处违法广告代言行为,严禁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测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旅发委、网信办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五)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确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制定、公布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重点查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卫计局、食药局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等。
(六)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责任部门:县卫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食药局等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七)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重点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重点查处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严厉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食药局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八)加大对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配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九)严厉查处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严格直销行业市场准入,暂停办理直销相关审批、备案等事项。重点查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规直销及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有虚假宣传、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在未批准区域开展直销业务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处罚的基础上,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直至吊销该企业直销经营许可证。
重点查处直销企业经销商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直销企业经销商通过寻找特定群体锁定顾客群,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打着直销旗号,以直销企业名义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供销商务局、公安局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
(十)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重点查处以免费赠送旅游为噱头销售“保健”产品(服务),并组织消费者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旅发委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
(十一)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 ICP 备案、域名和 IP 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网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站、APP、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的清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APP、公众号等。(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网信办按职责落实)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四、工作步骤
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及排查阶段(即日起至2月25日)
全面详细摸排。通过各投诉举报热线平台、案件管理等系统,梳理近年来与“保健”市场违法行为相关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罚案件、“双随机”抽查、产品抽检、部门转办、媒体曝光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用大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检查对象。充分利用网络、广告、直销监测平台,加强风险分析研判,提高“百日行动”的针对性、预见性。
广泛宣传动员。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约谈经营者等方式,加强对“百日行动”的集中宣传, 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消费理念,提高对“保健”市场违法营销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及时报道行动动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经营者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引导教育其自觉守法经营,督促整改涉嫌违法行为。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最大限度拓展信息来源。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25日至4月25日)
在全面摸排和边查边改的基础上,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集中开展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1.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安排执法人员,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采用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聚众式营销活动的,采取飞行检查、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大实地监督,发现涉嫌违法的,迅速取证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
2.开展对重点企业的突击检查。对排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发现的有较大违法嫌疑的经营者,开展全方位监督检查,重点查看企业证照、宣传资料、员工培训资料和销售模式等,深入挖掘搜集违法证据。
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证据证明涉嫌违法的经营者,及时依法立案调查,及时查处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违法案件。
4.加强行政指导。对“百日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组织重点企业、相关经营者、行业协会召开约谈会,通报查处的典型案例,提出规范要求,督促自觉整改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升阶段(4 月下旬)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各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百日行动”成果进行抽查。对“百日行动” 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上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建立打击和防范保健品乱象长效机制的建议、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保健”市场乱象是长期存在的顽疾, 社会反响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建立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百日行动”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专项工作组要采取重点督查、明查暗访、调研指导等方式加大推动“百日行动”工作落实力度,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并总结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共治。及时回应处理 12315、12358、12365、12331 等受理电话、短信平台、网站等反馈的投诉举报。组织直销企业(经销网点)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百日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引导和督促行业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科普产品常识。
(四)注重综合治理。公安、通信等部门要联合查处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违法违规案件,对影响较大的案件深查细挖, 查清链条,一查到底,形成震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加大对“保健”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分别于每月11日和 26日报送“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附后),并于 2019 年 4 月 12日前报送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不按时上报工作情况的,专项工作组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1.“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职责
2.“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成员名单
3.“百日行动”情况统计表
4.“百日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附件 1
“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职责
由县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住建局、供销商务局、卫计局、物价局、民政局、农业局、旅发委、食药监局、网信办11个部门联合组成“百日行动”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专项工作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对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督办;统筹协调全县“百日行动” 工作,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改进意见或建议;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整治行动进行督查检查,对组织不力、措施不当、工作出现偏差的,及时予以纠正,并形成工作情况评价报告。
附件 2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工作电话 |
1 |
赵红卫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副局长 |
55421663 |
2 |
范会贤 |
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
5542469 |
3 |
王建平 |
县公安局 |
副局长 |
5549130 |
4 |
任文华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党委副书记 |
5542370 |
5 |
魏 中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副局长 |
5542589 |
6 |
刘欣军 |
县农业局 |
副局长 |
5548167 |
7 |
马 莹 |
县供销商务局 |
副局长 |
5541826 |
8 |
任清林 |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
副主任 |
5542781 |
9 |
赵 真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副局长 |
5548671 |
10 |
杨亚林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副队长 |
5541456 |
11 |
蒲 欣 |
县物价局 |
物价检查所所长 |
5542314 |
附件 3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
1 |
出动检查监督人员 |
人(次) |
|||
2 |
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
个 |
|||
3 |
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 |
个 |
|||
4 |
检查“保健”类店铺 |
个 |
|||
5 |
检查旅游景区、农村场镇、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 |
个 |
|||
6 |
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次 |
|||
7 |
开展宣传活动 |
次 |
|||
8 |
开展协作执法 |
次 |
|||
9 |
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
次 |
|||
10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11 |
清理虚假信息(网络) |
条 |
|||
12 |
整改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3 |
关闭网站、APP、公众号等 |
个 |
|||
14 |
撤销所涉直销产品备案 |
个 |
|||
15 |
撤销分支机构直销经营资格 |
户 |
|||
16 |
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
户 |
|||
17 |
吊销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 |
户 |
|||
18 |
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
19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 |
个 |
|||
20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案件查处 |
立案数(件) |
案值(万元) |
结案数(件) |
罚没款(万元) | |
21 |
虚假宣传及组织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
||||
22 |
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案件 |
||||
23 |
违规直销及传销行为案件 |
||||
24 |
价格违法行为案件 |
||||
25 |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案件 |
||||
26 |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案件 |
||||
27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28 |
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行为案件 |
||||
29 |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案件 |
||||
30 |
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行为案件 |
||||
31 |
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案件 |
||||
3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注:填报数据为累计数据;查办的大要典型案件需送报案件情况。
附件 4
“百日行动”联络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单 位 |
职 务 |
工作电话 |
电子邮箱 |
1 |
侯晓文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大队副队长 |
5542865 |
156115115@qq.com |
2 |
王 瑜 |
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5542469 |
||
3 |
王海科 |
县公安局 |
刑侦二大队队长 |
5545211 |
|
4 |
肖晓斌 |
县民政局 |
社会组织党办主任 |
5553663 |
|
5 |
周 兵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542529 |
||
6 |
任新奇 |
县农业局 |
股 长 |
5546918 |
|
7 |
张 康 |
供销商务局 |
股 长 |
5547803 |
|
8 |
容更生 |
县旅游发展委员会 |
5544205 |
||
9 |
马学敏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股 长 |
5548673 |
|
10 |
关桂林 |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股 长 |
5545269 |
|
11 |
王新亮 |
县物价局 |
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
5542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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