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0-00023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1-15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0〕2号 |
政策解读:关于《眉县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许可事项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评审是指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评审组织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技术文件的合规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价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从事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并经过规定程序予以确认,能独立从事和参与评审、论证、审查、认定、验收等的人员。
第五条 技术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将评审结果书面反馈审批部门。
第六条 评审组织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 评审人员组成
第七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二)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或相关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踏勘等工作要求,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违纪违法记录;
(五)行业法律法规对评审人员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内容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在评审过程中享有独立评审权和独立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对评审活动不正当行为的检举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如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评审组织部门;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相关材料及时交回存档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提供真实可靠、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对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四)配合评审组织部门处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技术评审时由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开展工作,评审组人数一般为3名或3名以上奇数人员。已建立专家库的,评审时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没有建立专家库的,由评审组织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选取满足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
第三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评审组织部门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技术文件的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由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技术评审的行政许可事项,若技术文件未通过初步审查,受委托部门应将缘由告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准备工作。通过初步审查的技术文件,评审组织部门应做好评审前相关准备工作,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实施。技术评审会议时间确定后,评审组织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须将评审会议相关资料提前推送相关配合部门。
第十三条 召开技术评审会议。
(一)评审组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前,应确定评审组组长。组长人选应从评审能力、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判断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综合考虑。组长负责明确评审工作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组织评审组成员对技术文件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最终评审组评审意见。
(二)评审人员根据项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己的分析和判断,独立作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人员集体会商,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
(四)评审结束后,评审组评审意见应出具书面材料,并经评审人员署名确认。评审意见分三类:同意、否定、整改。其中,对出具否定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出具整改意见的要明确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体量化标准,技术文件整改后应由含评审组组长在内的三分之一以上评审人员核实整改完成情况,并署名确认。
(五)评审程序中包含现场踏勘,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现场踏勘的,应当在评审组评审意见中载明。
(六)属于联合评审的事项,相关配合部门需在技术评审会议上,提出明确的意见建议。
(七)评审组织部门应当在技术评审会上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评审组评审意见作为会议纪要附件。
第十四条 反馈意见。受委托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将评审组评审意见及本部门意见建议反馈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技术评审会议全部资料原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评审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申请人和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参加评审人员名单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评审工作人员在技术评审过程中,不得向评审人员明示或暗示授意,干扰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行政许可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或其委托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本人自愿退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评审组织部门委托的事宜累计三次以上的;
(六)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评审结果,以及发生经评审组织部门确认的行政审批重大投诉事件的;
(七)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人员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审组织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回避原则。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该申请单位中作为股东、员工或担任顾问;
(二)已参与过该技术文件的制作、咨询等相关工作;
(三)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与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申请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技术评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工作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承诺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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