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21-00027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2-02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21〕1号 |
政策解读:《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2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发〔2021〕1号)要求,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4项;对应国务院下放审批层级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无承接事项。为确保取消和下放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取消的4项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行眉县支行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变相审批。目前已经进入审批流程的,办理程序自动终止。涉及调整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订或废止。
2.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行眉县支行要及时在本单位行政许可目录、陕西政务服务网眉县平台以及其他有关审批系统中删除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3.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人行眉县支行等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结合审管分离管理体制的实际,于2021年1月30日前,按照国家部委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制定具体监管落实措施报县行政审批改革专项工作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并统一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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