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10300-11610326016009640U/2017-00002 | |
发布机构: 眉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17-11-08 |
名 称: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
有 效 性:失效 | 文 号: 眉政办发〔2017〕106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陕西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宝鸡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全县范围内历年来兴建的各类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包括镇区集中供水工程、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或单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以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的投资方式。鼓励个人、单位和外商投资农村供水事业。
第四条 为强化工程运行管理,由县财政每年列支30万元,再从水费中计提0.20元/m3,作为县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和集中供水日常维修保养经费,并进行专账管理。
第五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卫计、环保、物价、审计、税务、工商、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供水用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滚动发展”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制度,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七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成立“眉县村镇供水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与眉县水利管理工作站为“两个牌子,一班人马”隶属县水利局,具体负责全县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并为各镇街水务站和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鼓励各受益村组成立农民用水组织,参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为国有(不含入户水表以内设施),实行分级管理。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本工程服务范围内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条 跨镇集中供水工程由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管理,管理模式以直接管理或承包等方式为主,承包方式管理的管理人员可以公开竞选方式产生。
第十一条 镇街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各镇街水务站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指导,管理模式以镇街水务站直接管理或承包方式为主,管理人员以委托或公开竞选方式产生,报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单村或单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村组自行管理,管理模式为集体管理或者承包管理,管理人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推荐产生,报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和镇街水务站备案,各镇街也可依据供水实际,管理人员可兼职农村公益性岗位。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户所有,由各受益户自用、自管。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的思路,坚持“近期与远期结合、用水与节水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开发与保护结合”原则,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大力推广整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建设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并报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各镇街要按照“因地制宜、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每年以正式文件上报下年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议计划,并及时督促相关村组或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县水利局每年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各镇街上报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议计划及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评审,逐级上报项目计划。
投资100万元以内的农村供水工程设计方案由县水利局审查批准,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市水利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和项目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自行筹资,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施工、统一标志。用户接水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按有关规定交纳管道材料费及安装费后,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严禁私自接水。
第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所需占用土地及青苗赔偿等费用和办理征用手续,均由所属镇街及各受益行政村负责。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县水利局会同发改、财政、卫计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对国家投资已经解决的有关村组供水安全问题,因管护不到位反复出现供水困难问题,由各镇街负责督促村组自行解决。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负责编制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由县水利局编制,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水表以外供水设施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水户水表以内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私自连接取水设施。严禁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设施与供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或者终止村镇集中供水设施。因其他项目建设对村镇供水工程造成影响或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必须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施工。对改装、拆除或迁移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供(净)水工程设施30米以内,供水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沟挖渠、挖砂取土,打桩、顶进作业以及从事其他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节约用水知识及水商品意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设施,维护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及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做好供水服务;
(四)负责水样定期送检,确保水质安全;
(五)按月抄表收费。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集中供水水厂要依据“保本微利、略有结余、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水价,积极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阶梯水价,规范水价确定、收取和使用,并采取各种方式公开公示,让群众明白用水。
第三十条 农村生活供水价格由成本和费用(维修基金、工资及福利费、药剂及材料费、管理费、动力费、大修理费、水资源费等)构成,经营及其它用水水价可按市场进行必要的调节。实际供水价格可根据我县渭北台塬区、中部川道区、南部沿山区等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取水方式,由各工程管理单位依据运行状况,广泛征求用户意见,合理确定水费标准,提出初步水价标准,并进行公示,经镇街初步审核,报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水厂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水费收缴由管理人员对用水户水表所显示的数据进行抄录,凭《眉县农村饮水水费收费专用票据》向用水户收缴水费,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用水户台账,收费实行“一户一卡”和“三公开”制度,并接受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镇街水务站及农民用水组织监督。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水厂安装总表,农户一户一表、按表计量、按量收费制度。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水表要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用水户或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三十三条 各集中供水单位要建立月清月结抄表台账,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可向欠费用户送达《催款通知单》,用水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30日内仍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约定停止供水,但不得影响其他正常交费用水户的供水。
第三十四条 各集中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对供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因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供水设施损坏或遭到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抢修,必要时上报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要做好水厂运行资料的整理和保管工作。水厂资料整理包括:水厂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和设备设施合格证书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挤占、挪用、拍卖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物资和资金。
第六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负责对水源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参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地安全管理。
对地表水水源,在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水源保护范围标志。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沿岸农田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对地下水水源,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使用持久性或剧毒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从事其他破坏水源水质的活动。
供(净)水工程设施的外围30米范围为卫生防护区,并在醒目处设置水源保护警示标志,防护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进行绿化、美化。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地面两侧1米范围内,严禁堆放物料、垃圾和植树等。供水管道应保持与建筑红线5米、铁路坡角5米、高压电杆支座3米的距离。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遵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集中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
第四十条 县卫计局应定期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第四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对水源地周围和水厂植树绿化、涵养水源、美化环境,达到农村水厂绿化、美化、硬化、净化和保证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证”要求。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开矿、建厂或其它建设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等引起饮水困难的, 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措施,责成责任人限期恢复或重建供水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项目资金运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查实,依照党纪政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供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水利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止2022年11月30日。2014年12月17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政办发〔2014〕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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