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及社会各界意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眉县物价局决定召开眉县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通过网上报名、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产生,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9月3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县城中苑酒店2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一)调整天然气配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49元调整为0.514元,上调0.024元;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754元调整为0.704元,下调0.05元。
2.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第一档气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98元调整为2.06 元,上调0.08元;居民用气第二、三档气价按照与第一档气价的1:1.2和1:1.5确定,调整后居民用气第二、三档气价分别为每立方米2.47元和3.09元。
城镇低保人群所有用气量执行居民第一档气价每立方米2.06 元。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制度,价格标准在居民生活用气现行第一档气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即每立方米2.08元,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2.25元,下调0.05元。
(二)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范围:县域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2.联动办法:建立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非居民多气源购气不包括冬季调峰高价采购的LNG气,使用LNG调峰用气根据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6﹞112号文件规定,燃气企业和用户按照冬季高峰时段有序供求和受益者付费的基本原则,由供用气双方以合同约定等形式协商确定调峰用气具体价格)。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 +配气价格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供销差率依据《陕西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按照不超过4%考虑。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分别确定不同的联动周期。
3.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周期不少于12个月,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根据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要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尽量保持居民用气价格的稳定。
(2)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天然气综合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终端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15%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增减额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3)根据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化情况,由燃气企业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决定启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对终端销售价格相应同向调整。天然气经营企业应据实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配气价格无变化时,仅疏导购气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予以实施。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消费者参加人(14名,含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 )
赵长军 男 眉县汤峪镇潼关寨村用户
王兵川 男 眉县太白山旅游区用户
侯小龙 男 眉县太白山农夫山泉用户
陈 峰 男 眉县花园小区用户
杨新娟 女 眉县天府掌柜餐饮有限公司用户
祁永哲 男 眉县凯盛达建材公司用户
韩宝娟 女 眉县合力小区用户
李思茹 女 眉县合力商业用户
左广超 男 眉县华泰炭素制品有限公司用户
祁玉山 男 眉县县建家属楼用户
张明彦 男 眉县集锦小区用户
沈 辉 男 眉县首善街办余管营村用户
于建刚 男 眉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欣钛如意酒店总经理
师存宽 男 眉县政协委员、横渠镇古城村党总支书记
2.经营者参加人(3名)
贺公德 男 眉县太白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副经理
贺公明 男 眉县华通天然气公司副经理
张 波 男 宝鸡中燃眉县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3. 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参加人(4名)
眉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一名
杨洲宏 男 眉县财政局国库支付局局长
吴 江 男 眉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物业燃气股股长
权利军 男 眉县消费者协会主任
4.专家、学者参加人(1名)
马亚翠 女 眉县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四、听证人(3名)
朱新莲 眉县物价局副局长
王新亮 眉县物价局物价检查所副所长
肖宏钧 眉县物价局业务股股长
特此公告
眉县物价局
2018年8月20日
眉县人民政府网站版权所有:眉县人民政府 主办: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ICP备07010879-3号 陕公安网备61032602000121号网站标识码:6103260004
地址:眉县平阳街146号邮编:72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