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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6-29 10:06:50


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有效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主体

县司法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监督工作,争议协调事项涉及行政执法职责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三、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适用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责、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协助、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等六种情形发生争议的,适用本办法。

四、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原则

坚持审慎处理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争议事项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充分听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参加协调会议,邀请合法性审查机构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事项进行论证。对因争议协调事项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

五、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的启动方式

县司法局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指示、监督检查等职权、行政执法争议机关申请共三种方式启动争议协调程序。

六、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方式

行政执法事项争议协调以执法争议机关及时协商解决为先,协商不成的由县司法局负责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县司法局仍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最终决定。

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处理时限

县司法局办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事项的时限为7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的办理时限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办结时限应当符合上位法律规定。

八、其他事项

关于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未尽事宜,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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