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措施背景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陕西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救急难的作用,妥善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兜住民生底线、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责任落实,提高救助时效,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临时救助工作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施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正,政策透明;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运行机制。县民政局统筹全县的临时救助工作。各镇街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以及县民政局委托的审批职能,并合理确定临时救助金额。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对象发现、情况核实、信息报送、宣传引导等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审核、公示等工作。
三、对象范围
(一)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三)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四)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五)县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四、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持有居住证的,可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临时救助;对于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同一事由,申请人只能向户籍地、居住地或急难发生地其中一地申请救助。
除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和急难型救助外,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2.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所有材料;对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适用于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对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县民政局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镇街应重新调查核实。
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权限予以审批或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二)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局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应尽快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县民政局应当在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从受理到审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每月向县民政局备案。
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金额人均不超过我县3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临时救助审批结束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公示内容为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
六、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支出型困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其申请相关救助;对需要慈善项目、社会募捐、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扶助。
七、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我县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具体标准分为:
(一)救助标准3000元以下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房产较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轻伤、家庭财产较大损失的,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4.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3000元至6000元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房产重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至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的;
4.因子女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
5.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经各类救助帮扶后,负担仍未转变,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救助标准6000元至10000元
1.因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残,房产巨大损失的;
2.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对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自负部分医疗费在3万元以上至5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救助标准10000元至15000元
1.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伤或残疾、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救助标准15000元至20000元
1.因遭遇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已无法查找赔偿责任人或赔偿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因重大事故、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
(六)救助标准20000元至50000元
因重大事故、重大疾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一年内自负医疗费或家庭财产损失在15万元以上的,导致家庭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
对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在1万元以内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审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县民政局备案。救助标准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由县政府领导召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联席会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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