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监管函〔2023〕2号
类别:A
签发人:杨君川
朱彩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猕猴桃电商领域监管工作的建议》(第8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该法规定,猕猴桃网络销售属于一种电子商务活动,猕猴桃属于初级农产品,农户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个人自产农副产品猕猴桃,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在销售中,应该为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交易具有法定管理权限,且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平台经营者有规范的管理要求,并对依法保护消费者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县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网络社交”、“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快速壮大,有力促进了我县猕猴桃产品的销售,增加了农民收入。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如邮递到消费者手里的猕猴桃品种不符、以次充好、缺斤短两、腐烂变质等问题,直接或间接影响力了我县猕猴桃品牌知名度。为了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猕猴桃品牌声誉,近两年,我县市场监管部门为此作出积极努力。
一是疫情期间,以市场监管组、冷链物流专班名义,督促县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部门对全县规模较大的快递、货运、物流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核酸检测;同时,加强该行业规范化管理,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了快件延误、丢失或者损毁进行赔偿的依据和标准。
二是按照省、市局要求,扎实开展“电商点亮”专项行动工作,摸清各辖区内网络交易经营者基本情况,规范平台及各类经营者行为;加强《电子商务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教活动,全面开展巡查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责任。
三是积极稳妥处理12315、12345及淘宝、拼多多、抖音等平台交易中消费者投诉。2022年以来,我局共为消费者处置猕猴桃销售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投诉3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6500元。
四是接市局网监科转办的6条网络交易监测涉嫌违法线索,迅速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线索失实1户,责令整改4户,处罚1户5000元,案件办结后及时向上级报送了处置结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网络交易监管力度,强化猕猴桃电商领域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维权,打造干净和谐的网络交易环境,全力维护我县猕猴桃品牌良好声誉。最后,感谢您对我县猕猴桃电商发展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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