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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发布时间: 2020-08-27 15:32:03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宝鸡市眉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通过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遵循依法依规,合理布局,公平、公正、公开,服务社会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城镇繁华商业区、主次干道、街区等范围内设置零售点,在满足社会消费的基础上,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原则上不人为设定零售点间距。

第七条为避免零售网点布局过于密集而造成恶性竞争,全县范围内不得将3个以上(含3个)零售网点进行连续相邻布局。

第八条经营场所属于集贸市场、居民小区、自然村等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下列规定上限的,视为零售点布局已满足区域消费,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品市场(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固定摊位或商户数量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或商户不满50个的,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50个及以上每增加50个增设1个,各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总数不超过3个。

(二)封闭管理或能区分边界范围的居民小区内(不含沿街门面房)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置1个;150户及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方便满足群众消费需求。

(三)自然村、改造后的新农村等聚居点按照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200人以内的自然村可设立一个零售点,200人及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增加2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

本条所涉区域范围的认定以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表述为准,地址模糊的以现场核查为准。

第九条 总营业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超市、商场,仅允许发放1个许可证。

总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中大型超市、商场,以租赁柜台形式经营,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3.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经营方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距离小于50米的经营场所;

2.党政机关内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一条  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行政许可,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总数及间距限制设置零售点: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明文件(不包括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又聋又哑、盲人明显可视度三级以上、无自理能力的残疾) ;

(二)眉县辖区内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提出申请的;

(三)烈属、因公殉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持有上述有效证件或证明的特殊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必须本人独立经营。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以上规划标准中所称“距离”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有关名词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可对消费者平层(或同层)全开放;“固定”是指经营场所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不包含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等;“经营场所”应具备对外经营卷烟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不包含无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第七条中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的“户数”“摊位数量或商户数量”“人口”分别以市场管理部门、物业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政府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第(三)项第1目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包含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划生效前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本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本规划实施期间,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八条  在本规划运行期间,当制定本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随着眉县区域经济发展,卷烟市场实际情况发生改变时,本局将依照合理布局规划的制定程序对本规划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宝鸡市眉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0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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