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更是目前平抑房地产价格,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手段。为了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县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商品房“4+1”住房保障模式,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使广大百姓享受到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住房保障工作在加速构建富强、文明、和谐、幸福的新眉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保障对象和套型面积受到严格限制,以租赁方式或产权共有的方式供应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型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申报条件:1、具有眉县城镇户口;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3、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6平方米。享受廉租住房须履行以下义务:1、按年度向县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5555684)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2、不得将租赁或配售的廉租房转借、转租、转让、闲置;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4、按时缴纳房租和物管服务费。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的住房。套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租金以市场房租的70%标准确定。保障对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的大中专学生。享受公租房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国家土地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由政府或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并由政府确定房屋售价。优惠政策: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套型面积:60平方米左右。保障对象:城镇低收入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五年后上市交易的,须补缴产权份额和土地收益金。
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以限房价、限套型作为土地招拍挂的前置条件,给开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选定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房价按同区域、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70—80%确定。套型面积在80—100平方米。保障对象: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实行城镇居住制度且连续居住五年以上中等收入以下农村居民住房困难家庭)。
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和开发建设并由市场调节房价的住房,出售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收入以上人群和改善性住房群体。
2015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差异性住房需求。我县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广泛参与,按照“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分档收租、共有产权、统一管理”的原则,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统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范围。
租赁型保障房贯彻以租为主,租售并举的原则,积极推进共有产权。按照轮候次序和保障对象的意愿,在保障房分配时实行租售并举,分类摇号。低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不低于70%的产权,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90%的产权确定出资额,产权比例达到70%以上的不再缴纳租金。所回收的房款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
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本人住房、收入等发生变化,需要退出保障性住房时,由本人申请,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算后,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退房。
私下转租、转借、转售保障性住房的,不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及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委托的物业单位管理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责令其无条件退出保障性住房。
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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