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按照承租人自愿的原则,对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共有产权,用于缓解建设资金筹措压力,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试行共有产权价格由县住建局会同县物价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住房的成本价或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试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持有不低于10%的产权份额,保障对象持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另一部分产权,双方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照低保、低收入家庭70%、其他家庭90%的产权确定出资额,所回收的房款专项用于弥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共有产权人签订书面共有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共有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满5年并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政府有优先回购权,交易时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廉租住房并轨前已出售或已交纳部分房款的房源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保障对象以市场价出售共有产权住房后,不得再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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