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宝政发[2011]10号)和宝市住建发[2013]4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从2015年7月1日起,交存标准改按建筑面积计算,归集方式为开发企业代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1、多层住宅(七层以下不配电梯的)75元/平方米。
2、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85元/平方米。
3、小高层、高层住宅(七层以上,含七层)100元/平方米。
二、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企业指定经办人直接将整栋楼盘的维修资金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
(一)2015年7月1日后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登记楼盘的维修资金缴存,由开发企业指定经办人交存至指定银行专户。办理程序如下:
1、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到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注册楼宇相关信息,提供以下材料:(1)缴存申请表;(2)楼宇业主分户清册及缴存面积、标准、维修资金金额审核表(按门牌号造册);(3)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
2、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开发企业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整栋楼盘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手续;由维修资金办公室按名单开具交纳维修票据,由开发建设单位通知已办过楼盘信息注册的楼房业主。未卖出的房屋等卖出后到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报业主名册。
3、业主依据开发企业代缴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缴存凭证予以交房,并收存银行交存凭证。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二)2015年7月1日前已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登记楼盘维修资金的缴存:
1、已部分代收的小区按售房价提交维修资金的楼盘(老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将已代收的维修资金在2015年6月30日前移交至县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户。剩余未代收的部分,按原标准由开发企业经办人统一代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办理程序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需向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①楼宇业主分户清册及分户交纳维修资金明细表;②房屋面积测绘成果表;
(2)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实确认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出或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在交房前,由开发企业经办人到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存手续后到住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开具维修资金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凭银行缴存凭证予以业主交房,并收存银行缴存凭证,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2、未代收或新开发办理预售的楼盘(新建小区),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缴存程序,按2015年7月1日后房屋预售许可证登记楼盘的交存标准、方式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需将尚未出售及自用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幢为单位,未在指定专户足额缴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该幢楼的产权初始登记。
四、有陈欠维修资金或已全部代收未向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归集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陈欠或代收的维修资金交存到县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户。否则,房屋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新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产权登记、资质年审等手续。
若开发建设单位将未交纳维修资金的房屋交付购房人,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垫交维修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如有代收、陈欠不交的,视为挤占挪用维修资金,由县执法部门依据《宝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五、公有住房出售,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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