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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4-19 15:40:54

首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8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


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县首善街道办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6号)、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眉县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方案(具体征收范围、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首善街道办,县政府办、住建局、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滨河新区管委会、县城投公司等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地点在县城投公司四楼,主要负责首善街道办棚改项目的规划设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定、项目实施、资金筹措与拨付支付、环境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文明征收,和谐推进原则。

2.坚持依法核实房屋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对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原则。

3.坚持房屋补偿对象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原则。

4.坚持将符合享受保障房条件的被征收人纳入保障范围原则,以产权共有形式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房屋征收与实施单位

眉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单位,具体工作由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估机构选择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报名,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1个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由首善街道办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评估机构选定后由首善街道办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向被征收人公示,如无异议,首善街道办棚改工作领导小组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独院住户身份的界定

第七条  集体土地上独院住户分为村民、祖居户及迁入户。

第八条  村民、祖居户、迁入户的身份界定,由该村委会、首善街道办、包抓单位依次审核,首善街道办棚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张榜公布。

1.村民资格认定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认定为村民:

(1)在本村有户籍登记;

(2)对本村土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参加村组集体经济分配。

以上认定以公告发布之日的户口登记情况为准。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属国家公职人员或国家供养人员,包括离退休、退养人员,不认定为本村村民。

2.祖居户资格认定

祖辈或兄弟、姐妹为本村村民,在其继承的或直系亲属宅基地内有其房屋且在外工作的人员认定为祖居户。

3.迁入户资格认定

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享有房屋所有权但非本村村民的认定为迁入户。

第四章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第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十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改造区域内所有房屋的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两种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照“实物安置,互找差价”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一条  房屋类别的界定

依据房屋的权属、位置、用途等因素,分为住宅房屋、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1.住宅房屋是指集体土地上的独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独院住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

2.集体土地上的商业用房是指村民及集体利用临街房屋进行商业服务、生产经营的房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2)连续三年的纳税凭证;

(3)正常合法经营营业的;

(4)沿主干街道第一进深的一层房屋。

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的房屋性质及面积,由评估机构认定。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能界定为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

3.集体土地上的办公用房是指集体土地上用于办公的房屋。

4.国有土地上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商业服务、生产经营或办公的房屋。

第十二条  房屋的用途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对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共有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按产权调换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征收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修,不予补偿;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的建造成本比例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县城建成区内,村民或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县城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房屋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确认,以公告发布之日的现状建筑物为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附属房面积以实测实量面积为准;无房产证但有规划手续的房屋,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实际测量后确定,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测量规范执行。对实际测量面积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聘请有测量资质的专业机构重新测定。

第十九条  征收住宅单元楼的,公摊部分依据房屋产权证或由有权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实际测量后确定。

第二十条  征收产权不明晰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由包抓单位提出补偿办法,按程序报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包抓单位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县公证处办理证据或产权收益保全,补偿款交县公证处提存监管;产权明晰或纠纷解除后,扣除公证提存费,剩余补偿款由权利人提取。

第二十一条  有房屋出租情况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租赁事宜。

第二十二条  办理证据或产权收益保全以及有租赁纠纷需协调的,不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第五章  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补偿安置依据

房屋类型赔付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为准。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办法

1.征收居民房屋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内居民住宅、国有土地上的独院住宅由评估机构对其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或认定的补偿面积进行核定后,对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为准。

(2)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单元楼内居民住宅、国有土地上的独院住宅,无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但能够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95%进行补偿。

2.征收村民房屋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上独院住宅房屋、院内地上附着物部分由评估机构对其补偿面积进行核定后,对征收房屋、院内地上附着物部分进行评估,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

3.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有房屋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只支付搬迁费,居住人自行安置。按时限要求签约拆迁的,每户奖励1000元。

(2)公有房屋被原管理单位出让给居住人的,根据居住人提供的土地及房屋产权证件予以核对,按照被征迁居民房屋予以补偿。

4.征收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补偿标准

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被征收集体、企事业单位房屋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5.征收商业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

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记    载或被认定为商业经营性房屋的,由评估机构综合评估后,按照评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6.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

对征收范围内的其他附着物、建筑物一律由评估机构进行界定核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被征收人将腾空的房屋、钥匙及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等相关证件交项目包抓单位,并由包抓单位将收回的相关证件交房屋征收单位,房屋征收单位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征收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及协议中涉及的费用。被征收人在领取房屋补偿款费用时必须向征收单位对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纠纷作出书面承诺,如果产权发生纠纷,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五条  实物安置

选择实物安置的,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实物安置,互找差价”的方式,由房屋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实物安置补偿协议》,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使用房屋产权有关证件与第三方交易行为一律无效。所有与房屋产权有关的法律文件一律作废。协议签订后7日内,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交包抓单位。被征收人按协议签订顺序领取选房卡、编号,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楼层、户型。包抓单位依据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的情况与被征收人互找差价,将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差价款、搬迁补助款、过渡费及协议中涉及的其它费用结算给被征收人;逾期不回迁者,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权利,由包抓单位重新核算相关费用,互找差价。

1.征收居民独院住宅用房安置办法

征收居民独院住宅用房的,对其主房按实物安置的原则予以安置,每户调换住房面积不超过180㎡。

(1)原征收房屋的主房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超出面积以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2)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征收房屋主房面积在10㎡以内(含10㎡),按成本价购买;超出10㎡以外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优惠价购买;

(3)同一院落居住人口较多的,从其院落征收房屋主房面积中扣除同院已安置的面积,再根据扣除后剩余旧房面积大小,按照面积上靠原则,享受市场优惠价购买安置房。

2.征收单元楼住宅的安置办法

单元楼住宅用房,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实物安置,所选安置用房面积大于征收房屋面积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购买,10㎡以外的按市场优惠价购买;所选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征收房屋面积的,按照评估价找差。

3.征收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安置办法

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以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4.院内附房、附属物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5.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房产的,对购房成交房价中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户型及其他

1.住宅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

2.安置房屋户型预设为:A户型约120㎡,B户型约100㎡,C户型约80㎡。

3.每选择两套安置房时至少要有一套在阴面。

第二十七条  住宅及商业安置楼工程质量、标准及设施与开发销售的商品房标准一致,品质一致,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标准:以商品房交房标准为准,入户门与商品房同等标准,地面水泥压光。

第二十九条  住宅安置房的5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价10元/㎡。安置房建成交付时,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以中介机构实测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一月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6㎡,县城仅有一处房产且无力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保障房相关政策。

第三十一条  包抓单位在评估、签定协议并完成搬迁后,对腾空房屋进行验收。合格的发放验收合格证,被征收人凭验收合格证在包抓单位领取选房卡。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或委托他人拆除已补偿过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私自拆除中出现的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第六章  土地征收与补偿

第三十二条   各类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说明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相应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上记载面积为准,无上述证件或证件记载不明确的,以现场丈量为准,现场丈量中共用部分不计算面积。对丈量测算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方申请,评估机构重新测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征收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一律无偿收回。

第七章  搬迁补助、政策补贴、奖励及优惠政策等

第三十四条  购房补助

因房屋征收拆迁后,无住房需在县域区内购买商品住宅楼的(A户型面积约100㎡,B户型面积约120㎡),在签订购房合同(签约时间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工作结束后)并在县房管部门进行了合同备案的,由首善街道办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后:

凭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在县征收管理办公室领取300元/㎡的购房补偿费。商品房购房补偿的补偿面积按评估机构核定的征收房屋(主房)实际面积计算(院内其他地上附着物部分不计算在内),最高不超过180㎡。

第三十五条  临时过渡安置费

征收补偿时,征收人按照评估机构核定的征收房屋(主房)补偿安置实际面积(院内其他地上附着物部分不计算在内)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7元/㎡/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时间为6个月;实行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时间为24个月,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搬迁奖励补偿

征收商业用房及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一月内搬迁的,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补偿,商业用房标准为30元/㎡/月;经营性用房标准10元/㎡/月。

第三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

签订协议后,按照征收房屋安置补偿面积给予10元/㎡/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发放。

给予被征收人太阳能、电话、热水器、空调的拆除补助费,每类100--200元。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特殊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及双女户家庭,结合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给予计划生育政策特殊补贴。独生子女户家庭、双女户家庭,凭相关证件按独生子女户家庭2000元/户,双女户家庭1500元/户标准发放。

第三十九条  征收奖励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并将旧房交包抓单位的,每户奖励20000元;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含第30个工作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房并将旧房交包抓单位的,每户奖励10000元;30个工作日后不予奖励。

第四十条  其他补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被征收房屋的钥匙和相关资料移交给征收部门,且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额外享受一次性3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一)军(警)烈士家属;

(二)低保户;

(三)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证书的三级残疾人)。

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的一次性补助。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征收安置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征收需要,保证按期完成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个人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征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第四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对涉及房屋的面积、用途、房屋评估价格等方面存在争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屋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可分别向县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及首善街道办书面反映,由包抓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及时调处答复。在公布的征收期限内调处不成的,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可对被征迁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先行实施征收,待争议或纠纷解决后补偿安置。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责令其搬迁。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时限内又不腾出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法院、公安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滨河新区管委会、首善街道办、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城投公司等单位要按自身职能,为房屋征收提供服务保障,支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在房屋拆除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无故阻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若因被征收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缓的,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供电、供水、通讯、网络、环卫、市政、天然气等单位涉及相关设施的迁移,由各责任单位自行迁移。

第四十八条  征收安置过程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需印鉴齐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征收时被征收房屋的电力、自来水及天然气等配套设施开户费用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权属赔付给权属所有人,并收回相关证件。

第五十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在征收、安置过程中,对围攻、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阻碍房屋征收工作正常进行,影响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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