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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医疗保障基金管理拨付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8-28 16:34:56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基金拨付使用行为,切实压实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医保工作、医保基金管理监管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收到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商保公司各类(门诊统筹、慢病、两病)医保基金,扣除10%质保金后,剩余90%资金务必于三个工作日拨入村卫生室设立的对公专户。

第二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原有制度对辖区卫生室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百分制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年终质保金兑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要对村卫生室医保工作及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县医疗保障局。

第四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要根据辖区各村卫生室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平时工作情况,按百分制比例制定质保金兑付方案。

第五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务必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辖区村卫生室上年度考核结果及质保金兑付方案上报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待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初审通过,报县医疗保障局审定同意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返回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六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县医疗保障经办中心审批结果后,必须于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质保金及时拨付至村卫生室对公专户。

第七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尽到监管职责的,对村卫生室的违规违纪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医保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进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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