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强化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力量,全方位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要求,我局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通过眉县医疗保障局公开选聘确定。社会监督员与县医保局不存在劳务关系,在聘期内无工作报酬,监督行为属于自愿、义务性质。县医保局建立社会监督员库,对入库的社会监督员实行动态管理。
一、选聘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公益,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办事公正,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
(二)本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健康状况;
(三)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了解医保经办业务过程,热心医保服务工作,善于联系群众;
(四)自愿义务参加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工作安排;
(五)无违法犯罪、不良信用记录及党纪政纪处分记录,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方面问题;
(六)保守秘密、遵守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泄露参与监督活动获悉的工作内容和信息;
(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药品监管行业专家中优先考虑;
(八)医疗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及近亲属除外。
二、工作职责
社会监督员受县医保局聘任,在县医保局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监督职责:
(一)主动向身边群众宣传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法规,身体力行,影响并促进身边群众自觉遵守执行;
(二)监督我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基金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经办服务、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行为,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基金监管等建议;
(三)监督我县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情况,监督我县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及时向县医保局反馈;
(四)关注民声舆情,广泛听取、了解、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五)积极参与县医保局组织的宣传、培训、研讨、监督检查及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六)承担县医保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报名流程
(一)报名时间。此次公开选聘时间为2025年4月16日至4月30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报名方式。按照自愿原则,通过个人自荐、单位推荐方式报名,有意向者请填写《眉县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发送至邮箱:mxylbzj5545066@163.com。咨询电话:0917-5545066。
四、其他事项
(一)县医保局将综合考虑报名者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经资格审核和遴选后,公平公正地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医保局统一颁发社会监督员聘书,任期2年。期满后,根据工作实际、个人意愿等情况,另行组织续聘工作。
(三)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无报酬,社会监督员提供的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医疗保障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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