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眉县2017年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进一步编密织牢社会保障兜底安全网,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较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确保“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和暂时不能脱贫的人口全部兜底脱贫,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展相适应,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工作目标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五保户)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全县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稳步脱贫。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的原则。确保所有“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的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的人口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坚持分类保障的原则。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对纳入农村低保中的残疾人员(一、二、三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儿童、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人,哺乳期妇女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分类重点救助,更好地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对象,实行定期申报和分类复核相结合的方法,加强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出有序、动态管理”,确保农村低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兜底对象
对贫困家庭中收入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按程序审核审批后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低保补助标准,在其实现稳定脱贫之前,给予兜底保障。
1. 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父母、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指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 建档立卡中一般贫困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
⑴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⑵完全丧失劳动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扶持、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⑶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⑷家庭财产必须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宝政发〔2014〕12号)规定。
3. 严格遵循“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均可按程序申请办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4. 戒毒康复人员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必须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工作重点
(一)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
1、继续实行分档定保。2016年10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后,A类248元/人·月,B类213元/人·月,C类178元/人·月。同时做好年审复核和动态管理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精准定保。
2、全面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保障标准的20%,重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和父母一方去世的单亲未成年人按保障标准的50%,儿童、父母离异的单亲未成年人和三级残疾人按保障标准的30%,哺乳期妇女按保障标准的70%,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保障标准的60%分别增发低保金,农村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比例增发低保金,不再重复享受。
3、落实“渐退帮扶”政策。对享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收入在低保标准边缘的(超出低保标准100元以内),采取“减退帮扶”政策予以帮扶,延长享受低保时限12个月,残疾人家庭可延长18个月。
4、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夯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和低保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完善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具体核算办法,按A、B、C三类低保档次发放,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能力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积极开展农村特困人员普查,精准认定,落实待遇,最大限度实现对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力争到2020年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队伍建设,落实县中心敬老院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和运转维护经费,不断提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分散供养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使农村特困人员生活有保障。
(三)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宝鸡市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合、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对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包括在建档立卡和不在建档立卡范围的所有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积极实行医疗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的有效衔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提高救助时效。
(四)不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按照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眉政发〔2017〕1号)精神,对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采取一月一申报,一月一审批的办法,给予1000至20000元救助金。对于特殊情况开通应急通道,一事一议,随报随批。
(五)实行社会福利保障
(1)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社会散养孤儿每月发放800元基本生活补助,对监护人每月发放300元养育劳务费。
(2)落实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对一到三级残疾人和四级低保家庭残疾人,成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0元,18岁以下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同时对残疾一级、二级且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残疾的,一级每月补贴120元,二级每月补贴80元。
(3)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眉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残疾类别为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和多重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申报截止时间为上年度9月30日以前)。
(4)残疾人物品发放。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家庭持证残疾人需轮椅的免费发放。其他残疾人申请轮椅本人自行负担一部分费用,不属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本人负担轮椅的30%,残联补贴70%,每人补贴最高限额1500元;没有残疾人证的但实际是残疾人的个人负担50%,残联补贴50%,每人补贴最高限额800元。
(5)养老保险。将一到四级参保残疾人全部纳入保障范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补贴200元;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每人补贴100元。
(6)精神病救助。具有眉县户籍,有残疾证的精神病患者,在眉县第三医院,免费享受一年一次住院救助,合疗和医保门槛费由患者承担,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每人每次不超过4000元,除此之外低保患者不在救助范围;精神病免费服药方面,根据市残联、财政、卫计、人社、民政五部门联合发文(宝市残联发〔2016〕59号)文件规定,将精神病需要服药治疗的纳入医疗部门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农村合疗每人每年服药不超过2000元补偿。
(六)落实农村老年人养老金高龄补贴待遇
全面开展农村高龄老人、空巢老人摸底排查工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市上安排,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实现60周岁以上人群应保尽保。
(七)建立健全特殊群体救助保护机制
发挥农村“三留守”人员(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及时将“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中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加强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等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农村幸福院长效运行机制,做到天天开门,规范运行,真正把幸福院建成农村老年人的乐园。不断拓展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殊群体关爱服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兜底保障脱贫工作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困难群众精准识别、精准救助工作中的作用,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眉县困难群众生活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和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作用,整合兜底脱贫工作组成员单位救助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三)突出重点,强化工作落实。
(1)坚持动态管理。根据省扶贫办、民政厅《关于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数据更新过程中实施“三共同”的通知》要求,会同县扶贫办指导各镇(街)在驻村扶贫工作队和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每年共同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入户调查,共同组织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共同审核保障对象和扶贫对象。将符合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对象分类纳入救助范围,将不符合的对象全面清退,精准确定民政兜底保障对象,并及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 建立档案台账。建立完善农村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残疾人救助等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台账,纸质档案包括个人申请、入户调查表、收入证明、困难证明、评议记录、镇(街)审核意见等材料,电子台账要准确录入对象的身份信息、救助金额、银行账号等信息,实行痕迹管理,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
(3) 加强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政府信息网、微信、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车、宣传单等手段,以及召开群众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残疾人救助、老年人救助等脱贫攻坚政策到村、到组、到户,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群众公认。
(4) 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好民政部门牵头作用,抓好关键环节,狠抓工作质量,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积极主动与扶贫部门沟通衔接,对收入下降或返贫人口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和精准扶贫对象范围。
(5) 强化督促检查。兜底保障脱贫工作组定期对兜底脱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全县兜底脱贫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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