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级民政、财政、金融部门以及县(区)、街办(乡镇)、社区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低保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1)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2)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3)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4)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5)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6)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7)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意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8)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9)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10)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二、办理程序
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定期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1、户主申请时,应向社区提供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身份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
2、社区初审后报街办审核,街办审核无误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家庭成员的界定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女子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年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四、家庭收入的核算
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五、保障资金的来源
1、城市低保资金由中、省补助资金和市、县(区)财政配套资金构成。市上按可用财力的2%、县(区)按可用财力的1%,列支低保配套资金。低保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2、市、县(区)财政按本级配套资金额的10%列支低保工作经费。
六、重点对象的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遍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七、保障对象的待遇
1、城市低保对象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工商管理部门要减半收取登记费,免收管理费、会员费等有关费用;在进行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除工本费以外的费用,参照国家和省对下岗失业职工的优惠措施给予税收减免。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荐介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或进行就业培训,并免收其职业介绍费、培训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低保对象,社会公益性岗位要积极为低保对象创造条件,由社区安排就业工作,增加低保对象的收入。
3、教育部门及学校都要制定低保对象子女的助学办法。对低保对象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实行全免,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对低保对象子女就学开辟“绿色通道”,多方筹措帮困助学基金。
4、市、县(区)要建立低保对象救助门诊和扶贫病床,对患病的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就医时,免收其门诊诊疗费,患病住院减半收取诊疗费、床位费、空调费和取暖费,手术费按规定项目减免30%,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及婚前体检免收体检费;大型设备检查费用减免30%。
5、街道办事处(乡镇)、小区管理部门对低保对象家庭住户,要免收垃圾费和治安费。
6、房产管理部门对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下,并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廉租住房。
7、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服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八、保障对象的审核
城市低保对象的资格审核,每年由所属社区统一审核。根据需要,还可进行不定时审核,对无故不参加审核和不配合审核者,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九、责任与管理
低保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错保、乱保、人情保”现象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要服从社区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家庭减员、收入增加的,应主动向管理机关报告。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低保金、取消低保资格。
十、部门的职能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能。
民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准确核定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补差标准,定期组织低保工作人员、街道和社区干部进行政策法规培训。接待来信来访,并及时处置。
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的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统计、物价、劳动保障、发改委、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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