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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公告

编辑: 眉县医疗保障局 来源: 眉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2-08 09:50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群的购药需求,根据《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则(试行)的通知》(宝医保发〔2019〕106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我县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审条件

1. 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设在主城区(县城)区域内的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品种应在1000种以上,设在镇街的零售药店,药品品种应在8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应当占80%以上;

8.设在主城区(县城)区域内的零售药店,其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设在镇街的零售药店,其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营业场所应当为独立区域,面积计算应当为同一平面或连续面积,且不包括仓库;

9.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零售药店地理位置、开办时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药品种类、经营情况、服务对象人数等基本情况。

2.《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5.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岗位及职务、从事药品经营工作年限等内容;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金征收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7.连锁药店所属门店应当提供其总部同意申请签订医疗保险协议的证明材料。

8.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评审程序

1.发布公告。公告期间,有意向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可到县医保中心咨询(县市民中心207室,电话:0917-5548639)。

2.材料接收。凡具备评审条件,并愿意承担医保协议服务的零售药店,从公告之日起止5个工作日内,(2月8日8时至2月14日18时)向县医保中心书面报送申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相关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3.材料信息审核。由县医保局与县医保中心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

4.评审。由县医保局、县医保中心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的眉县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组,评审组根据药店申报的资料、考察结果进行集体评审,量化打分,得分低于85分(含85分)以下不予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营业面积不达标、没有长期驻店的执业药师、经营《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达不到药品目录要求,或在注册地经营不足3月,均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评审。

5.公示。对拟确定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签约。对确定为医保零售药店的单位,县医保中心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开通结算管理系统。

四、其他事项

本次评审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我县定点药店的资源配置,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零售药店开展评审。

附件1:《宝鸡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申请表》.docx

附件2:《眉县医保中心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评审量化打分表》.docx


眉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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