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doc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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