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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5-01-21 14:14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宝鸡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划定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范围:首善街办、常兴镇、金渠镇、槐芽镇全域;齐镇、横渠镇、营头镇、汤峪镇镇区及汤峪旅游开发区建成区(北至旅游区商务大道,南至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入园口,东至凤山坡脚、汤峪镇汤峪村、横渠镇红祥村东侧的山塬,西至龙山坡脚、汤槐路)。

上述区域外的其他重点部位:

1.国家机关、部队驻地、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档案馆;

2.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3.交通干道、其他地下空间;

4.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周边100米以内;

5.仓库、输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周边100米以内;

6.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风景名胜区;

7.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二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限制燃放区域内,在除夕至正月初六、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嫁娶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禁燃区域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三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县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教体局、民政局、商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管理工作。各镇(街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融媒体中心等,应当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全县烟花爆竹销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禁燃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由应急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违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投诉电话:

县公安局:0917-5549130、110

县应急管理局:0917-5540575

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0917-5549396

县城管执法局:0917-5542620

第九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全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眉县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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