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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编辑: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眉县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16 11:38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市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全省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

2.配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做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保障工作,牵头开展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处置及调查,牵头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响应及一般事件调查处理,协助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许可证制度,指导监督各镇街及园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5.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县大气、水、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实施排污口管理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全县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配合组织做好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6.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配合做好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7.负责全县核设施、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8.落实县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管控单元要求。召集相关部门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0.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向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县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12.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防控期间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3.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县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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