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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诉陕西森创佳美商业设备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来源: 眉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6-09-01 10:20

(眉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

陕西森创佳美商业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的薛某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眉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裁决书。

眉劳人仲案字〔2026〕第12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841.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联系电话:0917-5545630

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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